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601號
KSHM,94,上訴,601,200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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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律師
      石繼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莊雯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8 號中華民國94年3 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930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乙○○2 人於民國91年間,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犯行遭查獲,現仍由原審以92年度訴字第809 號審 理中,仍不知悔悟,意圖牟取暴利,乙○○於93年7 月間,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與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南」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阿南」提供鹽酸麻黃素原料, 乙○○負責採買化學藥品、製造工具,及找尋製造地點,並 約定製造完成後,每10公斤甲基安非他命成品,乙○○分得 7 公斤,「阿南」分得3 公斤。謀議既定,乙○○乃於同年 7 月間,向其不知情之兄蔡棟梁借用坐落高雄縣梓官鄉○○ 段第924 、946 、949 、950 、951 、952 號土地上之廢鐵 工廠供作製造場所之用,並分別前往高雄市○○路上某化學 藥品店及不詳電器行購買化學原料、製造工具、脫水機等物 後,搬至前開廢鐵工廠內,嗣於同年8 月中旬,乙○○取得 「阿南」所交付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鹽酸麻黃素一批( 約60公斤)後,即於上址開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方法概 分為三步驟─鹵化反應步驟、氫化反應步驟、純化結晶步驟 ,即將原料鹽酸麻黃素倒入塑膠桶容器內,添加溶劑鹽酸攪 拌溶蝕,並以真空馬達自塑膠桶蓋上出口軟管抽出酸臭氣味 後,再倒入混有水及苛性鈉之塑膠桶內中和,並將殘餘之酸 臭氣味由該塑膠桶之另一軟管排出,中和後之液體則再倒入 置有濾紙之陶瓷漏斗,以丙酮洗去因鹽酸溶蝕後遺留之黃色



殘餘物質,再置入脫水機內脫去水分,並將之風乾;風乾後 則倒入不銹鋼鍋加水攪拌溶解,再倒入氫化反應器內,加入 氯化鈀催化及注入氫氣,俟完成後則由該氫化反應器下方取 出呈黃褐色之滷水,倒入置有濾紙之陶瓷漏斗過濾後,再倒 入不銹鋼鍋並加入食鹽、氫氧化鈉予以烹煮至相當程度後, 載運至乙○○向其不知情之堂兄弟蔡得旗借用位於高雄市鼓 山區○○○○街111 號2 樓處所放置(以下簡稱美術東八街 處所),並放入冰箱進行結晶等步驟以完成甲基安非他命成 品。迄93年8 月中旬某日,受雇於乙○○在上開工廠回收廢 鐵之甲○○,聞到製造過程中所發出之臭味,即向乙○○詢 問,經乙○○告知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渠明知乙○○所 製造之物為管制之毒品,為了能繼續在該廢鐵廠工作,竟與 乙○○基於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依乙○○指 示從事搬運器具、清洗鍋具、器具及看顧氫化反應器等工作 。嗣於93年8 月28日18時35分許,乙○○甲○○在高雄縣 梓官鄉○○段上址廢鐵工廠煮滷水時,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市機動查緝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 分局專案小組人員當場查獲,並經乙○○之同意前往高雄市 鼓山區○○○○街111 號2 樓搜索,合計於上開廢鐵工廠、 停放於廢鐵工廠之車號YC─0486號自小貨車、上開美術東 八街等處,共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及如附表二乙○○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之原料及器材。
二、案經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市機動查緝隊及高雄縣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甲○○於警訊中之陳述,及法務部調查局93年1 月19日 調科壹字第09362340180 函,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 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甲○○均矢口否認 有何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被告乙○○辯稱:扣案之 固態甲基安非他命及在美術東八街處所扣案之6 、7 桶液態 甲基安非他命,均是「克一」在該處製造之物,與伊無關, 又其他扣案之液態甲基安他命係「克一」交給伊,交代伊完 成其他製造步驟,然尚未製造成功即遭查獲云云;被告甲○ ○則辯稱:伊並不知道乙○○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也沒有 參與製造過程云云。惟查:




㈠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扣押物品全部是我的,製造器具 及原料都是在高雄市○○路上化學藥品店購買的,其中鹽酸 麻黃素總計將近60公斤是由「南仔」(即被告所稱之「阿南 」或「陳福南」)到台中地區不知名藥廠購得,然後交給我 製造,製造安非他命流程我是自己看書研究等語(參警卷第 3 、4 頁),於偵查時供稱:工具是我自己去買的,化學原 料在十全路的藥品店買的,脫水機在電器行買的,原料是「 福南」所提供的,他叫我試試看等語(參93年度偵字第 16930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字卷】第26頁反面、27頁), 核與被告甲○○於警訊中供稱:扣押物均係被告乙○○所有 ,被告乙○○有在上開廢鐵工廠內研究甲基安非他命等語相 符(見警卷第10、11頁),並有扣案之物及照片在卷可按; 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大致可分為如事實欄所載之鹵化 反應步驟、氫化反應步驟、純化結晶步驟,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93年1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62340180 函之說明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6頁),而被告乙○○對於原審判決書所載之 製造方法亦未爭執,則依前開函所示內容及原審判決書所記 載之製造方法觀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係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過程所需之物品及工具無訛,堪認被告乙○○於警 偵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93年12月3 日刑鑑字第0930184204號鑑驗通知書1 份 (見偵字卷第75頁至77頁)在卷為佐。被告乙○○及其選任 辯護人雖辯稱:固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在美術東八街處所查 獲之6 、7 桶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是綽號「克一」之人製造所 有與伊無關,且並無阿南之人拿原料給伊製造,係「克一」 之男子拿已成滷水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做其他步驟,故 被告乙○○所為僅達製造未遂階段云云,然查: ⑴被告乙○○甲○○二人於警詢、偵查中均一致供述扣案 之物係被告乙○○所有,如被告乙○○所辯固態結晶甲基 安非他安命及大部分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克一」所 有乙情屬實,何以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檢察官聲請 羈押、聲請延長羈押法官對之訊問時,對此有利之事項均 隻字未提?衡情如真有「克一」此人,其於警詢及偵訊時 ,立即供出唯恐不及,以釐清責任,惟觀諸上開筆錄均無 此記載,何以被告乙○○遲至4 個月後至原審調查時始為 此辯解?且本件所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龐大,而甲基 安非他命物稀價昂,復為政府嚴予查緝之物,苟非被告乙 ○○所有,何以甘冒被檢警查緝法辦之風險,將大量甲基



安非他命冰存在自己住處,處處均與常情有違。且被告乙 ○○始終無法提供「克一」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供法院 查證,顯見被告乙○○辯解僅有部分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為 其所有云云,無非為事後編撰避就之詞,不足採信。 ⑵扣押物中除有後段純化結晶步驟所需之脫水機、冰箱、鹽 (附表二編號一、二、十三)等物外,尚有原料鹽酸麻黃 素之殘渣袋12個(附表二編號三十六),及製造過程前段 、中段步驟中所需之氫化反應器、氫氣鋼瓶、丙酮(附表 二編號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九)等物,且被告乙○○亦 自承:有於製作過程中加入氫氣等語,而依警方於93年8 月14日所拍攝之蒐證錄影帶,亦可見被告乙○○當時有查 看、調整及操作氫化反應器之動作,亦業經原審勘驗屬實 ,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104 、105 頁), 而加氫氣係中段過程,足證被告乙○○所參與者除後段之 純化結晶步驟外,亦有參與前段、中段之製造行為。 ⑶再者,一般所謂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過程」係指以麻黃 為原料,經化學反應後合成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換言 之,若將其成分及分子結構經送驗結果,業已自原料麻黃 合成為甲基安非他命,而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及分 子結構時,即屬甲基安非他命製造行為之既遂;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132 號、92年度台上字第245 號判決可資 參照。查被告乙○○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經前述之化 學製造過程,製成如附表一所示之液態物體及固態結晶物 體,且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均 如前述,其既已透過化學合成反應製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物質,即達到製造既遂之程度,並不因該物質即黑 色水溶液尚未純化結晶以供人體直接施用,而有所影響。 是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其僅構成製造未遂云云 ,並無可採。
㈢被告甲○○固辯稱其並不知道被告乙○○在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亦未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被告乙○○於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亦證稱:8 月中旬時我告訴被告甲○○我是在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那時他說他不想來了,他知道我在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之後,就不常來上班,在我加熱過程,甲○○沒 有參與,製造過程均是我一個人處理,他在旁邊撿廢鐵云云 。惟查:
⑴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已坦承知悉被告乙○○在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並且參與搬運化學器材等工具,其於警詢 時供稱:專案小組在上述地點鐵工廠內查扣如扣押目錄所 示之物,乙○○說是要研究作安非他命用,我於93年7 月



初左右乙○○叫我幫他搬運廢鐵,每天要給我薪資新臺幣 1 千元,之後乙○○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時,就叫我幫他 搬運化學器材及清洗鍋子。我於93年8 月中旬我問乙○○ 煮化學藥品是何用途,他告訴我是要作安非他命用。因為 乙○○是我朋友,要我幫忙,我又沒有其他工作,為了生 活所以我才繼續在該處工作。當時我有勸乙○○不要作, 但他說別人叫他要有個交代,他叫我幫他做到一個段落等 語(參警卷第10至13頁);又供稱:我去到上述梓官鄉鐵 工廠後,都是在幫忙他運輸及清理廢鐵,原本我不清楚他 在現場作何事,直到8 月中旬,我看他在製造東西都會冒 煙,我才問他在製造什麼,他才回答說在製造安非他命( 參偵字卷第54頁)等語,及於偵訊時供稱:我8 月中旬才 知道他在作安非他命,因現場有化學藥品,味道很臭,我 問他作何事,他說在做研究安非他命(參偵字卷第28頁) ,嗣在本院聲請延長羈押訊問時供稱:我知道乙○○有作 (安非他命),我幫忙洗桶子,我有問過他在煮什麼,他 說是安非他命等語(見原審93年度偵聲字第486 號卷第12 頁),核與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 自8 月中旬開始作安非他命,不超過8 月15日。我有告訴 甲○○是製作安非他命,我請他幫忙洗鍋具、器具,且警 方查獲當時我正在煮滷水,被告甲○○亦知悉等語相符( 見原審卷第112 、115 、116 頁)。參以被告乙○○在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之前階段將原料鹽酸麻黃素添加鹽酸 攪拌時即會發出酸臭氣味,而被告甲○○又供稱於聞到臭 味時即已詢問乙○○是要作何用途,且被告甲○○亦自承 有參與搬運化學器材及清洗鍋子之工作,是以自被告乙○ ○開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時,被告甲○○即已知情,並於 被告乙○○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中從事搬運化學器材 及清洗鍋具之行為,被告乙○○事後於法院審理時所為之 陳述,無非迴護被告甲○○之辭,被告甲○○上開辯辭不 足採信。
⑵再經原審勘驗專案小組於93年8 月14日所拍攝之蒐證錄影 帶結果:當日下午在梓官鄉廢鐵工廠之空地上,乙○○查 看氫化反應器後,甲○○戴手套與乙○○數次共同查看氫 化反應器並交談,隨後乙○○即騎乘機車離去。稍後甲○ ○復查看氫化反應器,約隔4 分鐘後乙○○騎車回到工廠 ,並操作氫化反應器。甲○○查看爐具後又清洗鍋具乙情 ,有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乙○○在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氫化反應階段,被告甲○○確有查看氫化反應器 、查看加熱甲基安非他命之爐具及鍋具等行為。此由乙○



○於法院審理時證稱:甲○○過去看氫化反應器,是因為 交代我作安毒的人要我注意氫氣是否有吃進入,我離開工 廠出去買東西,我交代甲○○幫我看氫氣是否有吃進入等 語(見原審卷第111 頁、本院卷第118 頁),及被告甲○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錄影帶中我去查看氫化反應器,是 因為被告乙○○出去買東西,他交代我注意反應器碼錶不 能超過1 百,如果超過,將插頭拔起等語(見原審卷第 129 頁),顯見當時被告甲○○確實在現場看顧氫化反應 器之事宜至為灼然。被告甲○○既已於前段鹵化反應步驟 知悉被告乙○○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此已說明如前,猶 與被告乙○○在中段步驟共同查看製造過程,且於被告乙 ○○不在時看顧氫化反應器,被告甲○○顯然已參與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屬實施該構成要件「 製造」之行為,應可認定。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其 辯稱:被告甲○○所參與者係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一節與 事實不符。
⑶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雖為其辯稱:於93年8 月14日專 案小組蒐證時,被告甲○○尚不知被告乙○○在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嗣於93年8 月中旬經被告乙○○告知後,即未 再幫忙被告乙○○云云;惟關於被告乙○○究竟何時告知 被告甲○○一節,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93年 8 月17、18日等語(見本院卷第117 頁),然被告乙○○ 從警偵訊至原審審理時均稱是8 月中旬告訴被告甲○○伊 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於最接近案發時,被告乙○○ 尚且無法詳細陳述究竟是何日告訴被告甲○○,為何遲至 案發後1 年反而能詳細記憶,已屬可疑?經檢察官當場質 疑並請其說明8 月17、18日是否有何特殊事故令其記憶深 刻時,被告乙○○答稱:「沒有特殊事故,印象中就是17 、18日」云云(見本院卷第120 頁),則其所稱被告甲○ ○知道之期日是8 月17、18日實難令人採信。俟經審判長 再進一步追問:是否就是你要出去買黃油之前(按:即蒐 證錄影帶當時)告訴被告甲○○的?被告乙○○即答稱: 應該就是那次我要買黃油時我告訴他的,但是到底是不是 我不記得了(見本院卷第133 頁)。被告乙○○前後供述 不符,自難以其前開所述係8 月17、18日告訴被告甲○○ 云云,遽認被告甲○○於93年8 月14日警方蒐證錄影時, 尚不知情。
⑷至被告甲○○嗣辯稱:我知道乙○○在作安非他命,我就 說我不要工作了,我查獲那天會在場,是因為我要回去要 我的薪水云云,被告乙○○於法院審理時亦附和其詞辯稱



:查獲當天被告甲○○之所以出現在梓官鄉鐵工廠內,是 因為早上我應該拿工錢去給他,我沒有拿去,結果晚上他 過來云云。惟查: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 既然有告訴甲○○你是在製作安非他命,他為何還要一直 在該處幫你作這些搬運、關大門等工作?)我請他幫忙洗 鍋具、器具;及警察查獲當時,我在煮滷水,我叫甲○○ 去關大門等語(見原審卷第112 、115 頁)明確,是被告 甲○○確有於知悉被告乙○○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繼續在 上址廢鐵工廠內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作。況且經原 審勘驗專案小組於93年8 月28日查獲被告2 人之現場錄影 帶,當日專案小組進入上開廢鐵工廠時,係先逮獲被告乙 ○○後,再逮獲躲藏之被告甲○○,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憑(見原審卷第106 頁),核與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 供稱其係在鐵屋裡被查獲一節相符,衡情被告甲○○如非 事跡敗露、畏罪情虛,何需藏匿於鐵屋內?又被告甲○○ 另辯稱其尿液報告呈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是其並無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云云。經查,被告甲○○於警方查 獲採尿後送驗結果呈甲基他非他命陰性反應,此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93年9 月16日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1 紙(見原審卷第83頁)在卷可憑,惟此尿液報告僅能 證明被告甲○○並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而被告2 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係在工廠外空曠空地而非密閉 空間,亦有93年8 月14日之蒐證錄影帶1 卷足資佐證,衡 情如非於密閉廠房內長時間存心大量吸入甲基安非他命氣 體,應不致在尿液中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被告甲○○ 另辯稱:專案小組所查獲之工具均為被告乙○○所有,故 被告並無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被告甲○○乃受 僱於被告乙○○,上開工具均為被告乙○○購買,業據被 告2 人供述在卷,而被告甲○○確有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之行為已如前述,上開所辯並不足為對被告甲○○有利 之證據。被告甲○○就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
㈣綜上所述,被告2 人所辯云云,無非均為事後卸責之詞,均 無從採信。被告2 人確有於前揭時地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乙○○甲○○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 ○○與綽號「阿南」之人及被告乙○○甲○○間,就上開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 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後,復進而持有,渠等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2 人於廢鐵工廠內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之流程,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 數舉動,且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 論以接續犯。
三、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原審贅載前段)、第28條規定,並審酌被 告2 人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為牟私利即率而與人共同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製造之數量龐大,助長毒品之 氾濫,危害國人之健康至鉅,且被告乙○○僅坦承部分犯行 ,而被告甲○○雖僅係受僱於被告乙○○,惟矢口否認犯行 ,飾詞卸責,顯無悔意及其均有前科,素行不佳等一切情形 ,分別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200 萬元、被 告甲○○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100 萬元,並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依被告2 人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 公權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併予宣告被告乙 ○○褫奪公權8 年、被告甲○○褫奪公權5 年。復敘明公訴 人雖具體求刑量處被告乙○○無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 元罰金,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2 百萬元罰金 ,惟審酌上開情節及念及毒品尚未流入市面造成實際危害, 認量處如上之刑,已足昭烔戒。另敘明被告乙○○之辯護人 以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本件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請求以刑 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 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 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 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 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 台上字第6683 3判決可資參照,而本件被告犯行已如前述, 其等貪圖暴利,所為危害國人健康至鉅,衡情並無何等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辯護意旨容有誤會 ,爰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又敘明扣案如附表一之固態 甲基安非他命及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均為第二級毒品,爰均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



表一所示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及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裝桶 具,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原料、器具等物,均為被告乙○○ 所有,業經被告乙○○於警偵詢時供承在卷,係供被告2 人 共同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已如前述,依共犯須就 全體犯行負責之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摩托羅拉手機、易利信手機及西 門子手機各1 支,因與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關連 性,爰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 亦稱妥適,被告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 ,被告甲○○否認犯罪,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洪慶鐘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麗莉附表一(查獲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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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數量│ 鑑 定 結 果 │ 查  獲  地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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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固態甲基安非│ │經檢視為晶體,含外│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 │
│ │他命 │ │包裝實際毛重1274.2│八街111號之二樓│ │
│ │ │ │6 公克,淨重1241.9│ │ │
│ │ │ │6 公克,取0.40公克│ │ │
│ │ │ │供鑑驗用罄,餘1241│ │ │
│ │ │ │.56 公克,檢出甲基│ │ │
│ │ │ │安非他命成分,原料│ │ │
│ │ │ │麻黃成分,純度78│ │ │
│ │ │ │.9% │ │ │
├──┼──────┼──┼─────────┼─────────┼──┤
│二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28公斤(其中採│鐵工廠內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9.6│ │ │
│ │ │ │6 公克,淨重13.65 │ │ │
│ │ │ │公克,取1 公克供鑑│ │ │




│ │ │ │驗用罄,餘12.65 )│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 │分、原料麻黃成分│ │ │
├──┼──────┼──┼─────────┼─────────┼──┤
│三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10公斤(其中採│車號YC-0486│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9.5│號箱型車內 │ │
│ │ │ │5 公克,淨重13.55 │ │ │
│ │ │ │公克,取1 公克供鑑│ │ │
│ │ │ │驗用罄,餘12.55 公│ │ │
│ │ │ │克)檢出甲基安非他│ │ │
│ │ │ │命成分、原料麻黃│ │ │
│ │ │ │成分 │ │ │
├──┼──────┼──┼─────────┼─────────┼──┤
│四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13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5.2│ │ │
│ │ │ │6 公克,淨重9.26公│ │ │
│ │ │ │克,取1公克供鑑驗 │ │ │
│ │ │ │用罄,餘8.26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 │分、原料麻黃成分│ │ │
├──┼──────┼──┼─────────┼─────────┼──┤
│五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20公斤(其中採│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8.5│八街111號之2樓│ │
│ │ │ │0 公克,淨重12.5公│ │ │
│ │ │ │克,取1公克供鑑驗 │ │ │
│ │ │ │用罄,餘11.5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 │分、原料麻黃成分│ │ │
├──┼──────┼──┼─────────┼─────────┼──┤
│六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20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9.0│ │ │
│ │ │ │4 公克,淨重13.04 │ │ │
│ │ │ │公克,取1 公克鑑驗│ │ │
│ │ │ │用罄,餘12.04 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原料麻黃成│ │ │
│ │ │ │分 │ │ │
├──┼──────┼──┼─────────┼─────────┼──┤
│七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20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7.9│ │ │




│ │ │ │6 公克,淨重11.96 │ │ │
│ │ │ │公克,取1 公克鑑驗│ │ │
│ │ │ │用罄,餘10.96 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原料麻黃成│ │ │
│ │ │ │分 │ │ │
├──┼──────┼──┼─────────┼─────────┼──┤
│八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22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30.6│ │ │
│ │ │ │6 公克,淨重14.66 │ │ │
│ │ │ │公克,取1 公克鑑驗│ │ │
│ │ │ │用罄,餘13.66 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原料麻黃成│ │ │
│ │ │ │分 │ │ │
├──┼──────┼──┼─────────┼─────────┼──┤
│九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15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8.6│ │ │
│ │ │ │8 公克,淨重12.68 │ │ │
│ │ │ │公克,取1 公克鑑驗│ │ │
│ │ │ │用罄,餘11.68 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原料麻黃成│ │ │
│ │ │ │分 │ │ │
├──┼──────┼──┼─────────┼─────────┼──┤
│十 │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15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7.7│ │ │
│ │ │ │8 公克,淨重11.78 │ │ │
│ │ │ │公克,取1 公克鑑驗│ │ │
│ │ │ │用罄,餘10.78 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原料麻黃成│ │ │
│ │ │ │分 │ │ │
├──┼──────┼──┼─────────┼─────────┼──┤
│十一│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9 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5.9│ │ │
│ │ │ │8 公克,淨重9.98公│ │ │
│ │ │ │克,取1 公克鑑驗用│ │ │
│ │ │ │罄,餘8.98公克)檢│ │ │
│ │ │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原料麻黃成分 │ │ │
├──┼──────┼──┼─────────┼─────────┼──┤
│十二│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13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30.6│ │ │
│ │ │ │公克,淨重14.6公克│ │ │
│ │ │ │,取1 公克鑑驗用罄│ │ │
│ │ │ │,餘13.6公克)檢出│ │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原料麻黃成分 │ │ │
├──┼──────┼──┼─────────┼─────────┼──┤
│十三│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20公斤(其中採│鐵工廠內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30.1│ │ │
│ │ │ │4 公克,淨重14.14 │ │ │
│ │ │ │公克,取1 公克鑑驗│ │ │
│ │ │ │用罄,餘13.14 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原料麻黃成│ │ │
│ │ │ │分 │ │ │
├──┼──────┼──┼─────────┼─────────┼──┤
│十四│液態甲基安非│一桶│毛重5 公斤(其中採│同上 │ │
│ │他命 │ │樣含瓶實際毛重29.1│ │ │
│ │ │ │9 公克,淨重13.19 │ │ │
│ │ │ │公克,取1 公克鑑驗│ │ │
│ │ │ │用罄,餘12.19 公克│ │ │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成分、原料麻黃成│ │ │
│ │ │ │分 │ │ │
└──┴──────┴──┴─────────┴─────────┴──┘
附表二(製造器具、原料)
┌───┬──────────┬────┬─────────┐
│編號 │  名    稱 │數  量│ 查  獲  地 │
├───┼──────────┼────┼─────────┤
│一  │脫水機 │一台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
│  │ │ │八街111號之2樓│
├───┼──────────┼────┼─────────┤
│二  │冰箱 │三台 │同上 │
├───┼──────────┼────┼─────────┤
│三  │磅秤 │一台 │同上 │
├───┼──────────┼────┼─────────┤
│四  │蒸餾器 │一個 │同上 │




├───┼──────────┼────┼─────────┤
│五  │瓷器漏斗 │一個 │同上 │
├───┼──────────┼────┼─────────┤
│六  │壓縮機 │一台 │同上 │
├───┼──────────┼────┼─────────┤
│七  │透明塑膠容器 │八個 │同上 │
├───┼──────────┼────┼─────────┤
│八  │鐵桶 │三個 │同上 │
├───┼──────────┼────┼─────────┤
│九  │氫氧化鈉 │六瓶 │同上 │
├───┼──────────┼────┼─────────┤
│十  │鹽酸 │二瓶 │同上 │
├───┼──────────┼────┼─────────┤
│十一 │碳酸 │一瓶 │同上 │
├───┼──────────┼────┼─────────┤
│十二 │夾鏈袋 │二包 │同上 │
├───┼──────────┼────┼─────────┤
│十三 │高級精鹽 │一包 │同上 │
├───┼──────────┼────┼─────────┤
│十四 │濾紙 │一捆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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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