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他字,106年度,34號
TPDV,106,家他,34,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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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他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焜懋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任孝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黃銘間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涉訟,涉訟之遺 囑上載明贈與相對人陳黃銘43筆土地,扣除已移轉第三人之 6 筆土地,共37筆土地;及載明由子孫繼承取得之24筆土地 ,扣除已移轉第三人之4筆土地,均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 5項規定請求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經本院106 年度重 家訴第20號受理在案,惟依該事件原告訴之聲明及起訴狀之 記載,訴訟標的為確認遺囑無效,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所為請 求,不合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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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