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郭家祺律師
汪玉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七五0號、第一九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丁○○部分撤銷。
戊○○、丁○○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叁年。
事 實
一、戊○○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斗六支庫(現已改制為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以下簡稱為合庫斗六支庫)經理 ,負責綜理監督、審核該支庫之放款、存款、匯兌及信託、 代收票據等業務;丁○○為合庫斗六支庫之放款人員,負責 放款及支票存款之徵信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明知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廉潔從公之法定義務,且 依合作金庫所訂頒之作業規則要點規定:(一)合庫營業單 位支庫經理之個人戶每戶最高擔保授信核貸權限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三千萬元(戊○○任內該限額並未調整);超過 營業單位經理權責者,應將授信案件依其類別送交總庫相關 之審查單位審核。(二)同一客戶以在同一營業單位授信為 原則,先後於不同營業單位辦理授信時,後辦理單位應將先 辦理單位對該戶之授信情形一併列入授信權責金額內計算。 (三)辦理放款並不以借戶有無提供擔保品為是否准予貸放 之唯一依據;擔保物之選擇,明定處分困難之不動產不得受 理為抵押物。擔保物之調查方法:應閱覽有關資料及實地履 勘標的物所在地,並繪製方位略圖、有關資料及記錄備查。 (四)放款之審查,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 依據,本於公平、合理、安全之原則,避免人情因素;對於 擔保品之審核及估價應審慎辦理,估價應參照時價核定。對 於不動產之評估,應切實赴現場進行勘查,並覈實估價,不
得有高估之情形。(五)個人授信戶申貸金額與其年度報稅 所得不相稱,營業單位應注意借戶之還款能力,辦理徵信工 作時,應確實查明借戶將來之還款財源,並於授信申請書或 附簽上詳實記載。(六)嚴禁借用人頭,以分散借款集中使 用情形。即依上開作業規則要點規定,對於申貸人應符合上 開申貸資格,及嚴禁借用人頭,分散借款集中使用,規避徵 信審查程序。
二、緣丙○○因合建工程案亟需現金三千五百萬元週轉,於八十 三年五月間,已另向合庫北港支庫辦理建築融資貸款八百萬 元;於同年八月間向合庫北港支庫辦理貸款八百萬元,總數 已達一千六百萬元。復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提供所有坐 落台西鄉○○段七三七、八四二、八四二之一、八四三、八 四三之一及台西鄉○○段一一00等號六筆土地設定抵押為 擔保,向台西鄉農會申貸九百萬元,台西鄉農會於八十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核貸七百八十萬元。又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借用丁開嘴名義為借款人,並提供所有坐落台西鄉○○段八 四三之二、一0七三及台西鄉○○段六六八、六六九等號四 筆土地設定抵押為擔保,向台西鄉農會申貸九百萬元,台西 鄉農會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核貸八百萬元。惟仍需資金 週轉,而上開不動產已無法再予增貸,丙○○乃於民國八十 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分別以自己之名義,提供所有坐落台西 鄉○○段七三七、八四二、八四二之一、八四三、八四三之 一、八四三之二等號六筆土地為設定抵押擔保,向合庫斗六 支庫提出授信申請書,申請貸款一千四百萬元,及以人頭李 部此之名義,提供其所有坐落台西鄉○○段一0七三、三姓 段一一00、蚊港段六六八、六六九等號四筆土地為設定抵 押擔保,向合庫斗六支庫提出授信申請書,申請貸款一千一 百五十萬元。戊○○與丁○○明知依上開合作金庫所訂頒之 作業規則要點規定,對於丙○○之借款,有借用人頭,分散 借款集中使用,不符合其申貸資格,竟為使上開貸款能夠順 利通過核貸,不顧副理張榮昌表示丙○○貸款有以李部此為 丙○○之人頭,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不符合申貸之規定, 予以反對,仍基於犯意聯絡,於審查丙○○、李部此二人之 收入情形時,明知丙○○於八十二年之綜合所得僅為十三萬 五千一百九十元,由丁○○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合作金庫徵 信報告表─個人年度收支補充說明」公文書之實際調查之年 度個人收支情形欄內,登載丙○○八十二年度勞務或事業收 入五十萬元、租賃及投資收入二百六十萬元,合計三百一十 萬元;且在審查小組會議後,在其職務上所掌「合作金庫授 信申請暨批覆書」公文書之對債權確保之信念欄內,登載「
安全」等不實事項。又明知李部此在八十二年之綜合所得為 零,竟然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合作金庫徵信報告表」公文書 之每年個人收支情形欄內,登載李部此八十二年度勞務或事 業收入五十六萬元,租賃及投資收入六萬元,其他收入四十 萬元之不實事項,合計一百零二萬元;且在審議小組會議後 ,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合作金庫授信申請暨批覆書」公文書 之對債權確保之信念欄內,登載「安全」等不實事項,足以 生損害於合庫斗六支庫對貸款人徵信工作之確實性,因戊○ ○堅持貸款,該支庫乃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核撥一 千四百萬元予丙○○及核撥九百九十萬元予人頭李部此;共 同圖利丙○○八百十萬元(二千三百九十萬元減一千五百八 十萬元等於八百十萬元)。丙○○取得上開合庫斗六支庫核 撥一千四百萬元全部款項後,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當日即電匯七百九十八萬三千七百三十九元,提前清償先前 於台西鄉農會之抵押貸款本息。又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庫斗六支庫核撥上開九百九十萬元至李部此帳戶後,當 日即電匯八百一十八萬八千四百四十九元,清償丁開嘴於台 西鄉農會之前揭抵押貸款本息。清償貸款完畢後,將供擔保 之土地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合庫。惟其取得上開貸款後, 隨即無力繳納,即自第一個月起至第四個月(八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至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利息即發生滯繳, 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即全部未為清償,合庫斗六支庫 雖依法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後進行強制執行,然均無人應買 ,全部核貸金額現已列入呆帳。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理 由
壹、本案當事人爭執事項與無爭執事項:
甲、當事人無爭執部分:
一、事實部分:
(一)戊○○自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止,為合庫斗六支庫經理,負責綜理監督、審核該支 庫之放款、存款、匯兌及信託、代收票據等業務;丁○○ 則為合庫斗六支庫之放款人員,負責放款及支票存款之徵 信業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丙○○因合建工程案亟需現金三千五百萬元週轉,於八十 三年五月間,向合庫北港支庫辦理建築融資貸款八百萬元 ;於同年八月間向合庫北港支庫辦理貸款八百萬元,總數 已達一千六百萬元。復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提供所有 坐落台西鄉○○段七三七、八四二、八四二之一、八四三
、八四三之一及台西鄉○○段一一00等號六筆土地設定 抵押為擔保,向台西鄉農會申貸九百萬元,台西鄉農會於 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核貸七百八十萬元。又於八十三年 八月十五日借用丁開嘴名義為借款人,並提供所有座落台 西鄉○○段八四三之二、一0七三及台西鄉○○段六六八 、六六九等號四筆土地設定抵押為擔保,向台西鄉農會申 貸九百萬元,台西鄉農會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核貸八 百萬元。
(三)丙○○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提供所有坐落台西鄉○ ○段七三七、八四二、八四二之一、八四三、八四三之一 、八四三之二等號六筆土地設定抵押為擔保,向合庫斗六 支庫提出授信申請書,申請貸款一千四百萬元。且以李部 此之名義為借款人,並提供所有坐落台西鄉○○段一0七 三、三姓段一一00、蚊港段六六八、六六九等號四筆土 地設定抵押為擔保,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向合庫斗六 支庫提出授信申請書,申請貸款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四)丙○○於八十二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結果,總所得為十三 萬五千一百九十元,而「合作金庫徵信報告表─個人年度 收支補充說明」之實際調查之年度個人收支情形欄內,登 載丙○○八十二年度勞務或事業收入五十萬元;租賃及投 資收入二百六十萬元,合計三百一十萬元。
(五)李部此八十二年之綜合所得為零,而「合作金庫徵信報告 表」之每年個人收支情形欄內,登載李部此八十二年度勞 務或事業收入五十六萬元,租賃及投資收入六萬元,其他 收入四十萬元,合計一百零二萬元;「合作金庫授信申請 暨批覆書」之對債權確保之信念欄內,登載「安全」;償 還來源及方法欄內,登載農業收入。
(六)台西鄉○○段一一00地號土地內,葬有丙○○之母親林 許茉之墳墓一座。
(七)現場勘查土地使用現況時,未繪製方位略圖,在台西鄉○ ○段一一00地號、台西鄉○○段一0七三號、蚊港段六 六九號等土地之合作金庫不動產調查表位置圖欄內填載「 詳如地籍圖」,並於位置及交通欄位註記「交通方便」。(八)將該前開提供擔保之土地,分別估價為一千七百零六萬六 千零四十六元及一千七百十五萬八千一百二十元,合計為 三千四百二十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六元。
(九)丙○○曾於八十三年四月間,有二次退票註銷紀錄,退補 金額共計四百萬元。
(十)戊○○最高擔保授信核貸權限金額為三千萬元。(十一)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合庫斗六支庫核撥一千四百
萬元予丙○○,丙○○當日即電匯七百九十八萬三千七 百三十九元,提前清償先前於台西鄉農會之抵押貸款本 息。又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合庫斗六支庫核撥九 百九十萬元至李部此帳戶後,當日即電匯八百一十八萬 八千四百四十九元,清償丁開嘴於台西鄉農會之前揭抵 押貸款本息。清償貸款完畢後,將供擔保之土地辦理第 一順位抵押權予合庫。其後該貸款自第一個月起至第四 個月(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 日)之利息發生滯繳,藉由戊○○之個人帳戶分二次轉 帳代繳前四個月之利息,其後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起即全部未予清償。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檢察官提出部分:
A、人證:
(A)部分:
1、證人張榮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 事項:
(1)張榮昌於授信審議小組討論時曾以本借款案有分散借款 集中使用不符規定而反對承作,但戊○○仍強勢主導放 貸等事實。
(2)合庫之徵信流程規定與授信權責額度。
(3)其認為李部此的不動產擔保品均為丙○○提供,顯然為 丙○○之人頭,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嫌,並曾向經 理即被告戊○○表示此申貸案不符規定,不可以同意貸 款,但被告戊○○要求審查人員必需同意本件申貸案。 (4)退票註銷就是不良債信,對於這類的申貸案以不放款為 原則。
(5)被告戊○○對於不配合其個人意見者,會以調離職務、 考績打乙等等要脅手法來加以處理。
(6)戊○○於陪同赴不動產擔保品現場勘查時,在相關人員 未有足夠之時間詳實勘查情形下,經常會催促人員離去 ,使勘查工作不確實。
(7)該二筆貸款案目前均已轉為呆帳,擔保品無法賣出。 (8)本件貸款案,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形極為明顯。 (9)丙○○、李部此向斗六支庫辦理借款,均由丙○○提供 不動產供擔保,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嫌,張榮昌於 授信審議小組討論時曾提出反對承作意見,惟戊○○仍 強勢主導同意放貸等事實。
2、證人李部此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 事項:
(1)李部此赴合庫斗六支庫辦理對保之原因經過、丁○○未 向李部此本人作徵信及財務收支調查、丙○○以李部此 為人頭分散借款及李部此從事養鰻等事實。
(2)李部此係以打零工為主,收入微薄不穩定,農作收成僅 能餬口,全年所得約僅十萬元,近幾年因無打零工之收 入,故未申報所得稅。依前揭授信之規定「個人授信戶 申貸金額與其年度報稅所得不相稱,營業單位應注意借 戶之還款能力」,而李部此年所得資料之蒐集極為簡易 ,被告丁○○曾向李部此索取此項資料而李部此無法提 供,則其收入低微之事實即已昭然若揭,然被告丁○○ 竟然完全沒有進行此項簡單而必要之查證工作,足以證 明被告丁○○所為之徵信報告為虛偽不實之登載。 (3)其知識程度甚低,不識字,其僅同意為丙○○貸款做保 證人,並無能力借貸一千一百五十萬元,更無能力償還 。
(4)從未有合庫斗六支庫人員向李部此進行徵信調查工作。 (5)所有以其名義貸得之款項均為丙○○所用,所有資金之 流向與用途,李部此都不知情,足以證明丙○○確係以 李部此為人頭,進行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行為。3、證人蔡勝榮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 事項:
(1)合庫之徵信流程規定與授信權責額度。
(2)本案二件貸款案之實際借款人均係丙○○,李部此僅係 名義借款人,因丙○○、李部此前來本支庫辦理前述申 貸案前,即在台西鄉農會貸款九百萬元,且相關擔保品 皆由丙○○提供,李部此僅係名義借款人。
(3)其記得此二件貸款案係由戊○○交辦。
(4)被告丁○○之補充說明記載,丙○○有從事農、漁及營 建業合計年收入約三百一十萬元。
(5)該二件貸款案有提交授信審議小組審查,當時副理張榮 昌有提出意見,最後經戊○○經理核准通過予以放貸。 (6)貸款案如果經理堅持的話,壓力會很大,副理、襄理無 法擋,而本件貸款案戊○○相當堅持。
(7)經理戊○○對於不配合或有意見的人會很強勢,有意見 的人,考績有可能被修理。
(8)該二筆放款現在是逾期放款,俗稱呆帳,擔保品賣不出 去。
4、證人乙○○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 事項:合庫之徵信流程規定與授信權責額度。
5、被告丁○○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
事項:
(1)合庫之徵信流程規定與授信權責額度。
(2)坦承本件貸款案極為明顯,是丙○○借用李部此人頭貸 款。
(3)審議小組開會時,副理張榮昌曾提出前揭二件貸款案有 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嫌,不宜核貸,經理戊○○堅持 通過,裁示承作該二件貸款案。
(4)被告丁○○先供稱看不出李部此為丙○○之借款人頭, 且審議小組均無異議通過;而後見事證明確即又改口, 供稱其亦有懷疑李部此為丙○○之人頭。
(5)其無法確定丙○○帶往勘查之土地即為供擔保之土地, 且勘驗時因天色已晚草草了結。
(6)該二筆貸款現均為逾期放款,俗稱呆帳,擔保品亦賣不 出去。
6、被告丙○○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 事項:
(1)被告丙○○坦承其曾有退票紀錄。
(2)被告丙○○供承:「八十二年、八十三年間除農地耕作 及合建房屋外,並無任何兼職,亦無其他所得。」「農 作年所得都沒有統計,所以不清楚,但沒有賺到什麼錢 ,養鰻事業也都虧損,前述合建房屋因現在都還沒完成 分配,所以都還沒有賣出去,也沒收入。」此足以證明 被告丙○○之年所得根本沒有被告丁○○在徵信報告所 說的年收入達三百一十萬元之情形。
(3)被告坦承其無法清償本息,擔保品已被查封,但無法拍 賣出去。
(B)部分:
1、證人林歌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事項: (1)其配偶即證人李部此並未向合庫斗六支庫借款。 (2)其弟即被告丙○○曾找李部此去合庫做貸款保證人。 (3)其配偶李部此並沒有和丙○○合資做生意,也沒有合夥 養殖鰻魚。李部此養殖鰻魚之費用均由李部此、林歌夫 妻二人自行負擔,收益亦為其夫妻二人所有,與丙○○ 無關。
(4)其與配偶李部此二人均不識字,接到法院之通知亦不知 何事,均將法院通知單交付丙○○處理。
(5)李部此從事養殖情形及擔任丙○○借款保證人經過。2、證人李部此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 事項:
(1)李部此係以打零工為主,收入微薄不穩定,農作收成僅
能餬口,全年所得約僅十萬元,近幾年因無打零工之收 入,故未申報所得稅。
(2)其知識程度甚低,不識字,其僅同意為丙○○之貸款保 證人,並無能力借貸一千一百五十萬元,更無能力償還 。
(3)其本人不曾向合庫斗六支庫申辦貸款,僅有丙○○向斗 六支庫貸款時,應丙○○之要求作保一次。李部此作保 時是依照丙○○與合庫行員之要求在一些表格簽名蓋章 ,其因不識字,並未填寫任何表格,亦不知表格是何內 容,行庫人員亦未說明。
(4)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李部此授信申請書之「貸款原因 」、「償還來源」都不實在。
(5)從未授權丙○○或他人,以李部此之名義向合庫斗六支 庫貸款。如丙○○表明要以李部此名義申請貸款,李部 此絕對不會同意。
(6)從未有合庫斗六支庫人員向李部此查詢借款原因、財務 狀況或進行任何徵信調查。
(7)所有以其名義貸得之款項均為丙○○所用,所有資金之 流向與用途,李部此都不知情。
(8)多年以前李部此曾在丙○○之魚塭養殖鰻魚,但因年年 虧本無法獲利而停止養鰻。此項養鰻事業是李部此自己 所為,並無與丙○○合夥經營之情事。證明被告丙○○ 所供述因與李部此合夥養鰻需要五百萬元資金,故以李 部此之名義向合庫斗六支庫貸款之說詞虛偽不實。 (9)丙○○帶李部此到合庫斗六支庫時,是由丁○○奉茶接 待,但丁○○並未告知李部此以李部此名義貸款之事, 僅叫李部此在各項表格上簽名。
3、被告丁○○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之偵查筆錄,待證事項: (1)其徵信調查所提出之報告,丙○○年收入為三百一十萬 元,但沒有任何相關證明文件;另李部此之年收入登載 為一百零二萬元,亦無任何證明文件,並坦承其僅做書 面檢查,不曾依規定找李部此本人談過。
(2)其曾坐丙○○之車前往台西鄉勘查土地,但仍未找李部 此訪談徵信。
問:你做徵信工作一向都只做書面審查?
答:不是,因為他有請代書。
問:是否請代書的貸款案都只做書面審查?
答:不是,我們有的會問申請人。
問:是否問申請人的標準為何?
答:應該都要問申請人,他來對保時我有問他。
……………
問:有無查證李部此的還款能力?
答:他有提出資料表,有養鰻收入。
問:你就相信?
答:我去台西問當地養鰻的人,他們說養鰻很好賺。 問:既然都已到台西鄉了,為何不找李部此本人徵信呢 ?
答:我們是坐丙○○的車,當時看三個地段,後來天色 已暗就趕著回家了。
4、被告丙○○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待證 事項:
(1)被告丙○○坦承其曾有退票紀錄。
(2)以李部此名義貸款之擔保品,確為被告丙○○所提供。 (3)供承李部此確實不識字。
(4)丙○○供述與李部此合夥養鰻為不實、實際貸款流向與 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所載「農地改良週轉金」用途不符 、丙○○利用李部此不識字,藉邀李部此擔任其借款保 證人機會,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方式,向斗六支庫辦理 貸款供己使用等事實。
B、書證:
1、合作金庫放款作業流程圖。
待證事項:合庫訂頒放款作業流程供各單位依據照辦。2、台灣省合作金庫各級人員授信權責〈最高金額〉一覽表及台 灣省合作金庫各級人員授信權責劃分辦法第十九條條文影本 各乙份。
待證事項:戊○○授信權責。
3、台灣省合作金庫授信客戶統一歸戶管理要點影本乙份。 待證事項: 戊○○、丁○○明知並違反規定。
4、合庫授信實務第三篇擔保物鑑估等相關規定影本。 待證事項:戊○○、丁○○明知並違反規定。
5、合庫授信實務第五章金融主管機關主要授信改進金融機構放 款業務要點影本。
待證事項: 戊○○、丁○○均明知並違反規定。6、81.5.14(81)合金總審字第一0五0一號函影本。 待證事項:戊○○、丁○○明知並違反規定。
7、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四條及台灣省合作金庫八 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台金總調字第0四二一九號函影本各一份 。
待證事項:戊○○、丁○○明知並違反規定。
8、合庫斗六支庫辦理借款人丙○○、李部此貸款案之作業流程
表。
待證事項:斗六支庫辦理丙○○、李部此貸款案之實際作業 時程之事實
9、戊○○、丁○○等行員83.11.10差旅費記錄。 待證事項:戊○○、丁○○等行員赴台西鄉作徵信調查之事 實。
10、丙○○83.11.14授信申請書。
待證事項:丙○○向合庫斗六支庫申貸一千四百萬元之事實 。
11、合庫斗六支庫83.11.14受理客戶(丙○○)第一次借款申 請洽談紀錄表。
待證事項:斗六支庫丁○○受理客戶丙○○第一次借款申請 洽談之事實。
12、丙○○八十二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影本。 待證事項:丙○○八十二年度所得數額申報事實。13、李部此83.11.14授信申申請書。 待證事項:丙○○、丁○○偽造「李部此」授信請書。(即 李部此係借款人頭戶)
14、合庫斗六支庫83.11.14受理客戶(李部此)第一次借款申 請洽談紀錄表。
待證事項:丁○○登載不實及受理客戶李部此第一借款申請 洽談紀錄之事實。
15、借款人丙○○之83.11.15授信批覆書、徵信調查表、不動 產調查表。
待證事項:丁○○83.11.15登載不實填寫借款人丙○○之授 信批覆書、徵信調查表、不動產調查表及戊○○83.11.15批 示核貸丙○○1400萬元借款之事實。
16、丙○○年所得調查補充說明資料。
待證事項:丁○○製作不實及填寫借款人丙○○之所得補充 說明之事實。
17、借款人李部此之83.11.授信批覆書、徵信調查表、不動產 調查表。
待證事項:丁○○83.11.15登載不實填寫借款人李部此之授 信批覆書、徵信調查表、不動產調查表及戊○○83.11.15批 示核貸李部此990萬元借款之事實。
19、台西鄉○○段737地號等謄本。
待證事項:斗六支庫於83.11.16將丙○○供擔保之十筆土地 送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事實,證明丁○○明知丙○○上開 土地在台西農會有擔保借款並設定抵押權之事實。20、83.11.18雲林縣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徵信開戶查詢簡覆
單。
待證事項:證明丁○○有向雲林縣票據交換所查詢支票存款 戶票據信用之事實。
21、83.11.18合庫總庫調查研究室授信往來紀錄簡表。 待證事項:丁○○向合庫總庫查詢借款人於合庫以外之其他 金融營業單位借款之事實。
22、83.11.15金融聯信中心借款及票信查詢資料。 待證事項:丙○○於83年04月間,有二次金額各二百萬元退 票註銷記錄之事實。
23、授信客戶丙○○、李部借款暨違約記錄表。 待證事項:丁○○登載丙○○、李部此在各行庫借款數額之 事實。
24、丙○○、丁開嘴向雲林縣台西鄉農會申貸農業借款申請書 、徵信調查及核貸資料影本。
待證事項:丙○○及丁開嘴於83年08月間,以丙○○所有同 批十筆土地擔保,向台西鄉農會借款一千五百八十萬元之事 實。
25、台西地政事務所地價證明書影本。
待證事項:丙○○所有十筆供擔保土地83年公告地價及公告 現值。
26、雲林縣政府八十三年間標售四美重劃區○○鄉○○段十四 筆土地一覽表影本。
待證事項:該地段之八十三年間標售價格之事實(其中736 地號亦與林定土地相毗鄰)。
27、雲林地方法院公告及林許茉除戶謄本(八十二年二月五日 死亡)資料影本。
待證事項:丙○○之母親林許茉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死亡時 ,自始即葬在丙○○所提供斗六支庫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土地 上之事實。
28、丙○○所有坐落台西鄉○○段一0七三地號、蚊港段六六 九地號地籍圖謄本影本各一份。
待證事項:上開土地在圖上之區塊位置事實。
29、斗六支庫經理戊○○帳戶轉帳代繳丙○○、李部此二位擔 保借款案前四個月利息之相關取款憑條、交易傳票影本。 待證事項:戊○○與丙○○交情匪淺之事實。
30、丙○○、李部此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斗六支庫貸 得款項,當日即電匯台西鄉農會,清償先前以丙○○、丁 開嘴名義辦理之農地擔保借款之取款憑條、匯款單等交易 傳票影本。
待證事項:丙○○、李部此向斗六支庫借款用途係借新債(
一千四百萬元+九百九十萬元,合計二千三百九十萬元)償 還舊債(林丙○○借七百九十八萬三千七百三十九元+丁開 嘴借八百一十八萬八千四百四十九元),還有得利餘款八百 七十二萬七千八百十二元整。上開借款用途與丙○○、李部 此授信申請書上所載之資金用途核對後,得出完全與事實不 符,而被告丁○○竟違反授信規定未予調查註明。31、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促字第一八八一號支付命令 影本、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三九三九號之拍賣公告、八十八 年度執字第四六四0號債權憑證影本各一份。
待證事項:二項貸款案均已成為逾放款之呆帳,且擔保品均 無法拍賣取償。
32、丙○○住所查扣扣押物編號:三之二:李部此民事聲請狀 及執行處通知乙冊。扣押物編號:三之九:李部此合作金 庫存摺一本。
待證事項:丙○○使用李部此為人頭,向合庫斗六支庫申辦 借款,實際上係丙○○需要借款,並且係丙○○所為分散貸 款、集中使用之具體佐證。
33、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調科參字第0九二0 00八五四四0號測謊報告書影本乙份。
待證事項:丙○○、丁○○、戊○○、李部此及林歌等五人 測謊鑑定結果。
34、臺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雲區 政風密發字第九二一一一三號函影本乙份及用電戶丁開嘴 基本資料影本二份。
待證事項:丁開嘴於蚊港段六六九地號之用電情形。(二)辯護人提出部分:
1、被證一:本件全部授信作業卷宗影本。添
待證事項:了解本件全部授信作業過程及所有文件資料。添2、被證二:台西鄉○○段一0五0號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土 地登記簿。
待證事項:同地段台西鄉○○段一0五0號土地,於八十四 年十月九日出賣價格為二千八百五十二萬元。
3、被證三:法院拍賣之鑑價表。添
待證事項:法院拍賣之鑑價比估價高,亦可知被告對供擔保 之土地並無高估價值。添
4、被證四:其他授信案件影本。添
待證事項:於其他授信案件中,對供擔保之土地方位略圖可 用,詳如地籍圖表示,本件亦如此因此本件並無違誤。添5、被證五:地籍圖。添
待證事項:本件供擔保之土地確實交通方便,皆在產業道路
旁,汽車可到達。
6、被證六:被告計算表及根據資料。添
待證事項:證明被告之徵信報告並非被告偽造或故意登載不 實。添
7、被證七:李部此戶籍登記簿影本。添
待證事項:李部此並非不識字,其為國小五年級之程度。添8、被證八:地檢署九十一年度肅他字第一號卷第四二頁、四八 頁所附台西鄉農會借款申請書影本、農會審查意見欄所載。 待證事項:台西鄉農會之所以抵押設定二千一百六十萬元而 貸給丙○○、丁開嘴二人共一千五百八十萬元,並非該十筆 土地只值二千一百六十萬而是依台西鄉農會之規定,關於 農會會員之擔保放款最高額度為每人九百萬元,而丙○○於 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已借了一百二十萬元,故八十三年八 月只能放貸七百八十萬元,另借丁開嘴八百萬元,因此才會 貸給丙○○、丁開嘴二人共一千五百八十萬元,且台西鄉農 會根本未對土地實際估價,而是依公告現值加五成作為地價 。添
9、被證九:台西鄉○○段一0七三號、蚊港段六六九號土地地 籍圖。添
待證事項:證明台西鄉○○段一0七三號、蚊港段六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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