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 ○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藍 庭 光 律師
劉 志 卿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藍 庭 光 律師
劉 志 卿 律師
楊 瀚 濤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
度訴字第289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317號、第240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戊○○、乙○○部分均撤銷。己○○共同以強壓肩膀及關門禁止離去之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捌月。
戊○○、乙○○均無罪。
事 實
一、己○○係址設雲林縣斗六市○○里○○街四八號一樓大貿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貿公司)前負責人,大貿公司 在雲林縣古坑鄉○○段湳子小段五十五、五十五之一、五十 五之七、五十五之八、五十五之九、五十六、六十之一、六 十一之一、六十一之四、六十一之六、六十二、六十二之一 、六十二之二、六十二之四、六十二之五、六十三之二、六 十三之四、六十三之六、六十三之八等十九筆地號土地上, 設有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以下簡稱大貿土資場),並在該土 資場入口處設置工務所一座。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 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派遣工程司庚○○、副工程司丙○ ○、工程員甲○○及河川駐衛警王景杰、王禧峰,會同國有 財產局雲林分處職員董瑞國、雲林縣政府水利課職員柯昌裕 、張嘉瑞等人,共同至雲林縣古坑鄉石牛溪鄰近溪仔橋之石 牛溪新廍堤防工程施工地點,會勘「雲林縣古坑鄉○○段湳 子小段五五之八地號國有土地超挖使用並危及石牛溪新廍堤 防河防安全案」,而丁○○因承攬工程,須將廢土運至大貿
土資源場,故亦在場內。同日上午十時許,上開人員到達會 勘地點。己○○、丁○○(通緝中)與人數不明之不詳年籍 成年男子,即共同至庚○○等人會勘之石牛溪新廍堤防工程 施工地點。丁○○在該處以農作物尚未獲得補償,不該逕行 施工、及主管機關如懷疑現場傾倒廢棄物,可現場開挖等事 項,與庚○○等人發生爭執。己○○乃邀上開會勘人員至大 貿土資場內工務所討論會勘內容,一行人遂至大貿土資場內 工務所。眾人進入工務所後,己○○等人即與會勘人員就堤 防工程施工是否逾越己○○承租使用之國有土地界線而發生 爭執,並對於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利 五管字第0九一0二00二七八0號關於本次會勘函文備註 欄內記載之:「經查本案土地周遭已遭挖取土料並造成寬約 五十公尺之深溝,疑有傾倒並填入廢棄物之虞,除違反台灣 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下列 事項…六、毗鄰河川區域之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妨礙堤防排 除或排洩其土地內餘水致堤防有受影響之虞者。…八、其他 有礙於河防安全之行為者』外並已嚴重危及本工程興建及爾 後河防安全,檢附本案土地使用前後對照相片,敬請相關權 責單位酌處」等文字表示不滿。乃己○○為使會勘人員作成 對其有利之會勘結論,竟與在場確實人數不明之不詳年籍成 年男子,共同利用集團群體,以語言、肢體產生談判壓力之 方式,對會勘人員製造環境壓力,惟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 同日上午十一時許,會勘人員因無法達成己○○等人所要求 之結論而走出工務所。詎己○○見會勘人員遲遲不願作出對 其有利之結論,竟與確實人數不明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共 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犯意聯絡,先由己○○以手搭庚○ ○之肩膀,勸使庚○○、丙○○、甲○○三人再度回到工務 所內。待三人進入後,己○○隨即表示將門關起來,並稱如 果沒有作成結論,一個都不要離開等語,欲壓迫庚○○等人 做出結論。而在工務所內之己○○與確實人數不明之不詳姓 名年籍成年男子,並進而共同以拍桌、怒斥等肢體、語言方 式,加深庚○○、丙○○、甲○○壓力,其間庚○○一度欲 起身站起,想離開現場,卻遭背後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從 後面肩膀強行壓下,並由不詳姓名者關上門,迫使庚○○繼 續為協商並剝奪庚○○、丙○○、甲○○等人之行動自由, 並進而欲使庚○○、丙○○、甲○○作成對其有利之會勘結 論。後庚○○、丙○○、甲○○為求脫身,乃不得不被迫將 本欲僅作成之函請地政機關人員測量後再釐清權責之結論, 改而作成「本案依現場會勘因現地尚未施築堤防及水道治理 計畫用地範圍線尚未鑑定」外,並加列己○○等人所要求之
「目前無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結論;其間己 ○○並以「幹你娘」、「婊子」等辱罵庚○○等人。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 動簽分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己○○部分:
一、訊據被告己○○,固不否認於前開時、地,有與勘驗人員就 會勘事項進行討論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辯 稱並無犯罪行為,並於原審辯稱:「會勘那天,整個事件, 是幕後有黑手操控,這些水利局的人、國有財產局的人、地 政的人、縣政府的人到工地來,是邀請他們到事務所開會、 泡茶、協商,本來要會勘這麼多的單位,為何沒有通知我們 ,而且,其中談到傾倒有毒廢棄物等都不對,我說我現場有 怪手在,可以現場挖,但他們不肯,縣政府的人也說如果沒 有發現廢棄物,也要寫說沒有發現傾倒廢棄物,當時現場有 爭執,但他們來的人有好幾人,比我們現場的人多一倍,還 有警察、記者到場,我們只有一些懂法律的人在現場,都是 文弱的人,我們沒有威脅他們,是地政人員通知我們說人家 明天要勘查,我兒子通知我,我認為他們要找碴,我很和氣 的跟他們解釋,他們也能接受,陳福全當時也在現場,他也 有跟我聊的很愉快,我們也為了此事,約了水利局的處長在 林再添的事務所會談,水利局的處長再三保證說程序沒有完 成前,不會動工,我說那天要準備好,請記者等人到現場, 也要防範他們栽贓,巡邏看是否有人偷傾倒東西在現場,那 天談的過程,他們講的話,比我們還毒,他們說我罵他們三 字經,我有講一些口頭禪,但沒有罵『幹你娘』」(原審卷 三第四十八頁背面)、「我有要求他們要照實寫說我沒有傾 倒有毒廢棄物,他們都依他們自己的意思寫,那天談的結果 ,後來也很愉快,他們有說以後他們如果有到現場,他們會 來找我泡茶、吃飯,原本,我也想告他們,但我還沒告他們 ,他們就告我了,而且,他們將竹子等地上物都燒掉,我也 有要求他們對於尚未處理完的地上物,要處理,照相」(原 審卷三第四十九頁)、「有談起還沒有定界的問題,但是那 只是其中一項,其他好幾項如我是否有傾倒廢棄物,我要求 如果沒有發現,要照實寫,他勘查的項目是壹條傾倒有毒廢 棄物,我要求他寫,而且如果,有脅迫的話,不會全部照他 們的意思寫,我們要求的他們都沒有寫,其他單位的人也都 有說如果有會勘有結論,也都要寫,他們私底下有跟我說他 們是身不由己,不要怪他們,他們向我表示,其他的話他們 不可以講太多」(原審卷三第四十九頁)、「證人說我說關
門,但工務所的門有好幾個,而且,有很多人在現場,起碼 有好幾十個人在現場,不可能有門關起來限制自由的情形, 而且他們有警察,怎麼可能關門,那天要走時,也很和氣, 為何回去後又來說這些話」(原審卷三第五十三頁背面)、 「當天實際上是大家有爭執,爭執點是我要求他們去勘驗, 需要有勘驗結果,這點有爭執,但是比較高的人,他邀我出 去外面說白話,就說他們身不由己,才進來裡面,共出入二 次,當天來勘查的人數比我們裡面的人還多,我還請記者朋 友,就是怕他們用不好的手段,當天我是怕栽贓我,我才請 乙○○等人,要顧好周遭的人,當天的情況是他們來壓迫我 們,不是我們壓迫他們,有時候他們說比我們大聲,有時候 我說的比較大聲,當天他們要走的時候,我還說請他們吃飯 ,他們還說會找我玩玩,怎麼可能是這樣子」(原審卷三第 一百三十七頁)、「當時我們在會商的時候,我們的要求是 今天會勘的幾個項目,比如說掩埋廢棄物的事項,今天勘查 如果沒有,就要寫沒有,但是他們都不寫,所以如果是有威 脅恐嚇的話,應該你說有毒廢棄物,我也要求你去找,你說 要挖哪裡,我就挖哪裡,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寫沒有,後來 他也沒有照我的意思去做,我也會一天到晚害怕他們栽贓, 我的要求是正當的,還說我威脅他」(原審卷三第一百三十 九頁背面)、「結論要寫什麼是一邊寫一邊打行動電話回去 問,他們上面的人有意見所以他們難做人,河川局的人是氣 勢凌人,大家都招待他們,我們那裡是合法的,我們沒有去 拍他馬屁,我們進去裡面講也是泡好茶,只是沒有刻意奉承 ,但也是禮遇他們,我們沒有押他們,我們去也不是沒有身 份人,他們來的人也是有叫警察,他們沒壓迫我們就好了, 我們怎麼壓迫他們,我們只是理論而已,是他們一直打電話 回去問」(原審卷三第一百七十八頁)。
二、經查:
(一)證人庚○○於原審證稱:「因為本案是李錫良先生辦理, 因為當天他有事情,所以請我過去幫忙,原因是當時有挖 一個深坑,可能有傾倒廢棄物之虞及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 十五條之規定,所以請我們過去瞭解」、「因為當天我們 去看的時候是有一個深坑,業主主張他們是挖在承租地, 沒有挖超過河川公地,所以我們也不敢確定業主他們有無 超挖。所以我們認為要請地政人員鑑界,這樣比較能確定 有無超挖」、「(問:你們去現場的時候有無人對你們辱 罵三字經幹你娘或是其他辱罵字眼?)辱罵是有,但是詳 細的字眼已時間太久忘記了」、「因為我們去會勘的時候 不久他們就到了,當時口氣還不會太差,辱罵大約都是在
大貿工務所的時候辱罵的」、「當時我們會勘的時候,他 們也沒有針對哪個人辱罵,他們就對我們會勘的人罵」、 「我不敢確定有幾個人罵,因為當時很混亂」、「(問: 你在開會期間是否有一度要站起來但是被人從後面肩膀壓 下去?)有」、「因為當時我們中場有出來,因為結論上 我們大家協調不成,有意見,但是廖董(即被告己○○) 他是要我們作成結論,廖董他就搭著我的肩膀要我進去工 務所作成結論,當時進去工務所的時候廖董他就說把門關 起來,並且當時有人對我們說如果沒有作成結論就不要離 開,這個時候就有人拍桌子、辱罵、大小聲的,當時我們 就很緊張。要我們作成結論,因為本案位置還有爭議,我 們本來的意思是結論要寫說:本案界線有爭議,函請地政 人員測量後再釐清相關權責,但是他們不願意這樣的結論 ,所以我當時的意思就是我有機會就要離開了。但是他們 不讓我離開」、「(問:你們當時去會勘的時候是否可以 不當場作成會勘紀錄就回去?)是一般我們都是會做結論 ,因為當時有爭議,我們不作成結論,但是他們說不行」 、「(問:你們這個結論是你們意願製作或是被強迫製作 ?)因為我們的結論就是如同我上述請地政人員鑑界,但 是他們就是要我們在結論給他們作解答這樣。但是後來他 們最後要求我們要寫說沒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但是因為 當時尚未鑑界,我們沒有辦法這樣作成結論,但是因為當 時門已經關起來了,也很緊張,也很害怕,所以我為了同 仁安全,所以我們才作這樣的結論,所以我們考慮之後也 不能照他們這樣寫,所以我們才加了因為現地堤防尚未施 築,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未鑑界。所以目前沒有違 反河川管理第十五條之規定」、「(你們三個人是否可以 自由進出?)答:因為在中場進去的時候他們就說門關起 來,結論沒有做好之前不能離開」、「(問:當時情形你 是否會害怕?)當然會害怕」、「我們想寫的結論是現地 有界址爭議,要函請地政人員鑑界之後再來作成決定,所 以我們當時的意思是想說當時並沒有辦法判定,所以要請 地政人員再來作成決定」、「(現場你有無看到傾倒廢棄 物?)是沒有。因為業主他是有說要依照會勘函文作成會 勘紀錄。因為我本來是要寫現場有深坑,並無發現傾倒廢 棄物。因為現場當時沒有發現傾倒廢棄物」、「因為當時 我們去會勘的時候是依照我們自己的鑑界,尚未經過地政 人員確實鑑界測量,所以我的意思是要求地政人員先作成 鑑界結果才作成結論,但是業主他們在鑑界未確定的時候 要求我們作成未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我認為與我們的想
法差太多了」、「我們不能完全依照業主的意思,因為第 十五條規定有妨害堤防排水等事項,與我們同仁考量之後 才加入這句話。因為這是不得不才加入的話」、「所以我 一直要求填寫等鑑界後才做成結論。因為寫這個結論的時 候我們本來就不是要填寫這個結論,我們為了考量同仁安 全所以才作成的結論」、「(問:你所稱廖董搭肩如何搭 肩?)因為當時他對我搭肩他的意思是要我進去作成結論 。因為當時的情形我不敢反抗我會害怕,所以我只好進去 」、「因為當時有在那裡叫罵,又那麼多人,所以我們會 怕,因為我們要做成結論,他們不同意。所以中場我們要 離開他們才不讓我們離開」、「因為他們說不做成結論, 就不讓我們離開,所以會怕」、「因為我們會怕,我也怕 我們同仁受到傷害,我們是怕人身的安全」、「剛開始的 時候應該是有些口頭禪,但是後來的辱罵是讓我們有些害 怕,因為辱罵拍桌子我們就很害怕」、「因為情形很混亂 。而且裡面有六、七個人有的人坐下、有的人站起來,所 以我不能確定」、「(問:己○○他有說話你是否可以確 認他說什麼話?)我有確認他說門關起來。這句話是他說 的,其他我沒有辦法確認。我只能分辨對方說的話沒有辦 法分辨何人所述」、「(問:門關起來這句話的用意是因 為外面太吵或是有無其他用意?)答:在我們的感覺,因 為我們中場就想離開了,但是他們表示沒有作成決議不能 離開」、「當時說『門關起來』(台語),我確實是廖董 說的,並且廖董他也用手搭著我的肩膀進去,至於說『你 沒有作成決議就不能走』(台語)這句話我不確定是何人 說的」、「因為當初進去門關起來以後就有人在大罵,就 要我們做成結論,當時我起來大約是身體還弓著的動作身 體還沒有站直,就有人從我的背後肩膀(硬壓下去)強壓 坐下。但是他是何人我不知道,他也沒說話」、「因為我 當時的意思要離開,我的感覺他是要我繼續作成結論,再 離開」、「我內心是想要離開,但是那個人他硬要我坐下 繼續談。我沒有說我要離開」、「我是沒有預警的動作。 我的想法就是說我站起來,他要我們作成的結論與我們有 差距,所以我想說我有機會我就要離開」、「因為當時的 情形,就是進去之後門關起來,我們心理也緊張,之後也 有人拍桌,並且大小聲。是沒有拿刀或是什麼」、「在我 的感覺他關門的意思他是要我們作成決定之後才能離開, 沒有作成決定不能離開。他還有無別的意思我不清楚」、 「因為我們要做上開所陳述的結論,他們不同意,我們又 不能離開,所以就請他們表示意見,他們就是提出這個意
見。還有要我們表示深坑的意見,我也說可以,我們可以 記載照現實寫:現地勘查結果深坑部分目前尚無傾倒廢棄 物情形。另外他們還提出一點河川公地種植一些作物,我 們有毀損他們一些河川公地作物並提出另外一點說:尚無 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本來他們提出這樣的 意見一共是五個意見。到後來他們就說其他都不用寫,就 直接寫:第五條尚無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 但是我剛才表示過因為尚未鑑界我們沒有辦法判定,所以 我們沒有辦法寫,所以我們也很緊張,要不能離開,所以 我們才加了前面所述的那個敘述」、「因為進去就喊說門 關起來,而且很多人外面也有人,並且大小聲,所以我們 會害怕」(原審卷一第三百四十六頁至第三百五十九頁) 。證人庚○○於警訊中亦供稱:「起先我們一夥人進入大 貿公司辦公室時,大家還很和氣,大門還開著,但當一再 要求更改勘查結論時,對方認為有異議,即將屋內大門關 著,而且大門兩側站有年約二十餘歲男子,不讓我們步出 大門,直到我們填好會勘結論,才讓我們離開,期間我曾 一度想站起來,但又被從後面壓下,且破口大罵」(九十 一年度他字第二七七號卷第四十二頁)。
(二)證人丙○○於原審證稱:「會勘的時候原初是在現場勘驗 ,他們公司的人就請我們到他們那邊會議室去說明比較清 楚」、「結論原本我們是說要等鑑界之後才能確定有無在 我們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用地內挖土」、「(問:後來結論 為何不是這麼寫?(提示會勘紀錄結論他案卷第十一頁) 因為當初他們強調他們沒有越界,可是我們測出來之後他 們有在我們範圍線內,這樣就產生爭議,所以要等鑑界之 後才能確定,但是他們不是說這樣,他們就主張我們函文 所記載內容有無違反水利法(應為河川管理規則之誤)第 十五條之規定去做紀錄」、「(問:會勘結論沒有作成的 話你們是否可以離開?)依當時狀況不可能」、「依照我 們工務課測量應該是有超挖,目前已修定為河川管理規則 第十六條」、「應該是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在河川區○○ 道治理計畫範圍內擅採砂石。本來是第十五條之規定」、 「(問:你們在中途有出來又回工務所你們為何又回去? )因為他們要我們一定作成結論之後才可以離開」、「( 問:工務所裡面有無人大聲罵?)有」、「(問:罵什麼 ?)有二、三位罵一些什麼話,記不起來了」、「(問: 罵你那些話你的心理有何感受?)我想不是他們的口頭禪 。就會好像被威脅這樣的感覺」、「(問:依當時狀況之 下你的心理是否會怕?)多少有一點」、「因為當時庚○
○他在開會的時候,有一個人他好像不是開會內的人,庚 ○○他要站起來的時候就被強壓下去」、「因為他們一定 要我們照他們的意思寫出結論,結果我們不同意,他們就 有二、三位在那裡罵我們,還有媒體記者在那裡拍攝。我 們不是媒體記者拍攝會怕。因為裡裡外外都是他們的人。 有很多人」、「(問:(提示筆錄)筆錄中所載會勘結論 是說受脅迫填寫會勘紀錄是如何受到脅迫?)答:有人是 說把門關起來,不能離開」、「不可能離開。因為考量自 身及同仁安危,所以還是想說處理完比較恰當」、「因為 他們有一個人壓制我們的同仁之後,當時我們沒有人敢打 電話之類的事」、「原本他想要離開。應該是他想要寫筆 錄的時候,他們不要讓他的意思記載,我們的立場是要鑑 界之後才能判斷,我們的意思是要等鑑界之後才釐清,但 是他們不依照我們的意思記載。所以我們認為在這裡耗下 去也不是辦法,所以我們三人就都站起來想要離開」、「 應該是大家都叫廖董的人說的。他是說把門關起來,不讓 我們出去的意思」、「至於何人去關門我不清楚。但是就 是有人把門和窗關起來」、「(問:你們沒有做完會勘紀 錄的時候不讓你們離開是如何不讓你們離開?)就是把門 關起來」、「就是有人動手把庚○○壓下去,廖董就說把 門關起來」、「(問:你當時為何感受會怕?)因為在雙 方作結論的時候氣氛不是很好。因為他們很大聲並且罵我 們」(原審卷二第二十二頁至第三十四頁)。
(三)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九十一年三月七 日你和庚○○、丙○○在大貿公司工務所發生何事?)因 為庚○○、丙○○他們是河川局負責河川管理業務,請他 們會同履勘,跟他們在討論會勘紀錄的問題」、「(問: 在這個討論會勘期間有無發生什麼事情讓你比較深刻?) 就是在爭執有無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事項」、「對方 是要求我們把會勘紀錄做好再走」、「因為會勘紀錄尚未 完成,大貿公司再請我們進去完成」、「(問;進去工務 所內有發生什麼事情讓你印象深刻?)有時候有拍桌子, 有時候有辱罵」、「(問:當時你是否會怕?)會」、「 (問:你有無怕等一下不能回去?)多少一點」、「(問 :你們怕是怕什麼?是怕個人人身安全或是行政處分有關 哪方面?)人身安全」、「(問:當天己○○請你們到工 務所的時候是否有人對你大罵三字經並且說如果沒有把會 勘通知備註清楚就不用離開?(提示他卷字第三十四頁並 告以要旨)是。但是何人罵的已經忘記了」、「(問:在 工務所庚○○一度要離開有一個男子將庚○○的背後肩膀
壓下去?)是」、「(問:(提示他案卷第四十九頁並告 以要旨)後來你們協議的結果想要擬結論先請斗六地政先 行測量再作結論,大貿公司不滿意,所以才做出未違反河 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之結論?)是」、「因為當時 感受如果結論沒有做好,可能離開的時間會拖很久」、「 因為他們說沒有結論就不讓我們走」(原審卷一第二百三 十頁、第二百三十一頁、第二百三十四頁、第二百三十八 頁、第三百零六頁、第三百零八頁)。
(四)證人王禧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下列情節:「我們去的時候 之前河川局工務課已經有去測量過,依照我們測量的結果 是有違反他使用範圍有超出,已經使用到我們工務課測量 的那條界線裡面,使用範圍已經超過,但是因為那個測量 是我們自己測量的」、「(問:在談話的時候有無辱罵或 是拉扯?)辱罵是有,用台語三字經。有一個廖董,因為 裡面比較亂,人很多,我記得是有一個叫廖董的」、「一 般三字經,幹你娘、婊子、就這樣」、「看起來都很生氣 」、「(問:看錄影帶你們是有出去又進來,你們如果要 離開是否可以離開?)我感覺不行離開」、「(問:庚○ ○他再寫會勘結論的時候有無被壓制下去?)就是他要站 起來的時候有人把他壓制下去,何人我不知道」、「因為 我們從外面被請進去,我們沒有想到會那麼亂,對方工務 所裡面人也很多,態度也不太和善」、「庚○○是我們同 仁他是工程司,他在寫會勘結論,他寫的結論另外一方不 滿意,大家七嘴八舌,他可能想說這樣寫也不行,依照對 方所寫也不行,所以他可能想說都不行,他就要起身,但 是我不曉得他起來要做何事,馬上就有人從他的肩膀壓下 去,他就沒有再起來,就坐在那裡繼續討論要怎麼寫」、 「在工務所裡面,在討論如何寫的時候,因為發現一進來 感覺他們的態度就變了,因為在外面還不會這樣,他們就 拿出會勘公文就指責公文記載一點,他們就指著這點要我 們工程司說明。我們的工程司就說因為會勘測量線尚未明 確,是否等會勘測量結果之後在寫,但是廖董就說一定要 寫」、「(問:是否當下就要把今天的事情做好?)是。 一定要寫」、「(問:有無聽到何人指示去把門關起來? )有。有人指示所以我才會聽到」、「他是用台語說『把 門關起來,一個都不要給他溜去』」、「因為當時注意力 是擺在眼前,因為我也擔心會勘結論,並且當時也吵雜沒 有去注意。現在是沒有印象,但是當時門是已經關起來了 ,何時關起來的不清楚」、「甲○○他是在桌子角落,作 勢要打人的是坐在甲○○旁邊的側面。當時被告戊○○是
坐在對面廖董的右邊,廖董是坐在對面桌子靠裡面。廖董 的左邊還有人。因為談論過程不是一下子,還有人會走動 。位置會移動」、「因為感覺廖董他說要作成會勘紀錄, 並且他也很強烈的表示一定要作成會勘紀錄,感覺他就是 要依照他的意思,並且裡面又吵,又罵」、「(問:又吵 要罵就能夠讓你感覺不寫好這個事情就不能離開或是還有 其他因素?)第一、先態度不友善。第二、廖董說把門關 起來,一個人都不要讓他們溜走。第三、態度因為庚○○ 他有寫個會勘草稿給廖董看,他不滿意他就丟過來,因為 他說要照函文的會勘事項作成紀錄」、「(問:你是感覺 為何會怕受傷害?)因為他們人多,態度又不友善。這樣 就會有」(原審卷二第三十六頁至第四十二頁)。(五)證人即河川駐衛警王景杰於原審亦證稱:「因為當初協調 開會房間太小,我的人是在外面,我是有聽到比較大聲的 聲音出現,因為剛開始我人是在裡面,之後我覺得房間太 小,所以我就去外面」、「因為好像是大貿公司人員要求 再進去,當初我人是在外面。我沒有很詳細的看到他們如 何再回去工務所」、「因為我在那裡有聽到他們大小聲, 口氣不是很好,因為他們之前有開過協調會。我也沒有看 到庚○○被壓下的事情」、「因為我們不是會勘主辦人, 我們可以自由進出,我感覺他們不是談的很愉快,可能對 方談的時候有比較大聲,如果沒有作成會勘紀錄可能就不 能離開的那種感覺」、「(問:你剛才有談到你覺得不能 離開為什麼?)那個是再進去的時候,因為他們剛才談的 時候好像沒有結論,我們同仁有出來,那個時候我人在外 面,我在前面,他們三個人在後面,然後大貿公司的人又 與他們談一些東西,所以要再進去,再進去談論的過程中 他們有比較大聲的談論聲音」(原審卷二第四十四頁至第 四十八頁)。
(六)證人國有財產局雲林分處職員董瑞國於原審則證稱:「我 們是收到函文通知去會勘。因為大貿公司有跟我們委託經 營契約,因為函文的內容有提到有傾倒廢棄物、挖取土石 的問題,這個可能有違約的問題,所以我們要去看。我們 也是要實際去看才知道」、「因為我們是在河川的對岸先 看,但是後來大貿公司有人就來了,大貿公司與河川局人 員有一些口角,當天會勘有縣政府等其他機關,後來好像 是大貿公司人員說要去工務所協調說的比較清楚,依照我 當天去會勘所看到的情形,我走了很長的距離,並沒有看 到有傾倒廢棄物的情形,這點我有在會勘結論註明,這是 我的職責,因為如果傾倒廢棄物也是屬於佔用」、「因為
聽就可以聽出來,我記得他們說事先有經過協調,他們本 來在那裡有作物,沒有經過他們同意就把它們放火燒掉, 還有也有一些協調,沒有依照協調會的情形去做,他們就 說要去工務所談比較清楚,所以到工務所以後,大貿公司 有提出書面資料,裡面有河川局與大貿公司的人員都有簽 名」、「我記得是這位先生(當庭指認丁○○)事先來, 我知道他很生氣,在我的感覺他們之前就已經認識,並且 好像是說河川局找他麻煩。口氣很不好,沒有動手打人」 、「因為我們進去的時候就去工務所的會議室,沒有多久 縣府人員就說沒有他的事情,他們就出去了,之後只剩我 與河川局人員,廖董他就說他很倒楣,被河川局找麻煩, 因為我也不是全程參與,我當初也是說不要爭吵好好講, 可是我聽他們說話的情形他們很生氣,之後他們就說不關 我們國產局的事情,就請我先出去等一下,之後他們所討 論的問題我就不清楚了」、「因為我們是一起進去工務所 ,水利課人員說沒有他的事他就先出去,之後廖先生他說 也沒有國產局的事情也就先請我出去。後來他們談論之後 有出來,要再進去這個時候我就沒有再進去過了。中間河 川局人員有出來,不曉得怎麼樣談一談又再進去,詳情如 何我不清楚,他有拿一些資料,他主要是拿這個函文說, 我們有違反規定,請他們舉出來,因為函文內容有記載可 能有傾倒廢棄物的問題與毗鄰河川公地,到底是什麼樣才 算是毗鄰,沒有很明確。我認為他們這樣說也是有道理。 所以當時我想說既然沒有,就先大家瞭解彼此立場,因為 我想說先鑑界,這樣可以比較明確,如果是在合法的使用 權益應該受保障,如果有使用到河川公地就如何處理。可 能是大貿公司他們人言語比較不禮貌,我是有聽到說今天 要給一個交代,不能亂發函」、「大貿其實有這部分要求 ,河川局他說之前是別組人員勘查,現在是這些人員查緝 ,所以他說要再確認,河川局人員的說法我可以接受,但 是一般人可能沒有辦法接受,當時是廖董他一直說要有一 個交代。因為沒有辦法很確定界址,當一個土地發生爭議 的時候,最好的方法就是請地政人員鑑定界址。所以才要 找一個客觀的地政人員來鑑界。所以這個問題是沒有辦法 當場解決的。因為他沒有辦法當場解決,廖董他說話是很 有權威,當時也沒有地政人員到場所以根本沒有辦法當場 解決,我認為應該是把看到的做個紀錄找時間再來鑑界, 是比較好的方法。但是他們有自己的想法」、「當時據我 所知,是河川局人員不願意就大貿公司是否有函文內容所 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沒有挖砂石、沒有倒廢
棄物,河川局的意思是要先鑑界,再做結論。所以廖董他 才說一定要對這個問題作交代。並且也說了很多次」(原 審卷二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頁)。證人董瑞國於案發時雖 不在工務所內,亦未親自見聞被告等人是否犯罪,但其證 詞可以證明當日在工務所中雙方確實曾發生爭執,且庚○ ○等人本不欲對於大貿公司有無違反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 條部分表示意見,主張須先經過地政主管機關鑑界。因此 庚○○等人事後所作出之會勘結論,並非其本意,應可確 認。
(七)原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勘驗被告戊○○提出之當日攝 影記者拍攝之新聞錄影帶,發現下列畫面:「庚○○、甲 ○○、丙○○到客廳,柯昌裕有在客廳與庚○○河川局人 員說,本件土地沒有經過鑑界,我們沒有辦法會勘」(原 審卷一第一百九十六頁背面、第十四點)、「河川局人員 關於會勘結論,庚○○意思傾向於先鑑界,甲○○的部分 是主張工地堤防先做,有涉及鑑界等鑑界完再施工」(原 審卷一第一百九十六頁背面、第十五點)、「在工務所庚 ○○、柯昌裕討論會勘結果的畫面,柯昌裕表示尚未鑑界 ,不應該叫他們會同勘驗」(原審卷一第一百九十七頁、 第十七點)。依據上開錄影畫面,會勘人員當時均認為有 鑑界之必要,可以認定。
(八)綜上所述,證人庚○○、丙○○、甲○○、王禧峰等人之 證述均核相一致,而證人王景杰於事發時人已未在工務所 內,但人在屋外,卻仍可聽見工務所內爭執聲音,並感受 到如果沒有作成會勘紀錄可能就不能離開的感覺,其證詞 亦足佐憑。此外復有證人董國瑞之證詞及原審勘驗錄影帶 之情形與勘驗現場之勘驗筆錄、平面簡圖及相片(原審卷 一第一百二十五頁至第一百三十一頁、卷三第一百零五頁 至第一百零七頁、第一百十三頁至第一百十五頁)與經濟 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利五管字第0九一 0二00二七八0號函之會勘通知書(九十一年度他字第 二七七號卷第一頁)、勘驗結論(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七 七號卷第四頁)等在卷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 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證人柯昌裕在原審雖證稱:現場「氣氛正常」(原審卷二第 九十九頁)「我們坐在外面,聲音不會很大聲,裡面在討論 」(原審卷二第九十九頁背面)等情,惟此與其在偵查中供 述相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0九號卷第八十七頁至第九 十一頁),柯昌裕在原審對於偵查所言,推稱可能問題聽不 清楚云云(原審卷二第一百零三頁背面),企圖翻異前供之
心態甚明。又證人張嘉瑞在原審雖亦陳稱:「我有聽到有一 個大貿的人好像是己○○說的沒錯,但他是說你們說我們倒 垃圾,你們有沒有看清楚,請他們看清楚後給我一個交待以 後再走,並沒有說不可以走」、「我不曉得其他的人如何, 但我沒有這個問題,我要走就可以走」、「因為我感覺不到 暴力的脅迫,就一般我們與民眾的接觸,我不覺得有什麼特 別,類似民眾抗爭跟激烈陳情,沒有什麼特別的」云云,然 此與其在偵查中所述:「我聽到己○○說一定要給他們一個 交代,否則就不能離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0九號卷 第九十二頁)迥然不同,上開證人前後不一之證言,均無從 認定對被告有利。
四、記者楊明瑋在原審所稱:「在場包括河川局及土木局(縣府 的人)及大貿的人都有爭吵過」、「那是抗爭的場合,情緒 上有較激烈的言詞,沒有實際動作」、「(問:有人說己○ ○當場曾經說『門關起來,一個都不可以讓他們出去』你有 聽到?)沒有,我聽到的是河川局的人好像覺得理虧,所以 想要走,但廖董說沒有結論,不可以走」、「(問:河川局 的人有人說一個人要站起來,想要走,但是被什麼人壓下去 ,此情況有看到否?)沒有」(原審卷二第一百零七頁背面 至第一百零八頁),以及記者葛萬壹所稱:「言語上的爭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