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288號
TPDV,106,司聲,1288,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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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林暐倫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相 對 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烈
相 對 人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201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550元,有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上開事件卷宗足憑,並應於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所提查調相對人等最新 公司資料費用220元,經查卷內並無相關資料,故不予列計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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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