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訴字,94年度,18號
TCHM,94,上重訴,18,2005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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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巷十號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11日執 行羈押,至94年8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 年8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國 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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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