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276號
TPDV,106,司聲,1276,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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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徐立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 所」,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債權讓 與登報公告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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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