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美商貨櫃應用國際公司(Container Applications
International, Inc.)
法定代理人 Hiro Ogawa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被 上訴人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科
被 上訴人 富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9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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