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4年度,3號
TPHV,94,建上,3,2005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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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樓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上訴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3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9年10月間簽訂工程契約,由 其承攬被上訴人員林東西向快速道路E406基樁工程,而關 於10%工程保留款部分,約定於上訴人承攬之基樁工程完工 經被上訴人驗收完成且樁頭處理完成後,被上訴人即須返還 上訴人。嗣後上訴人依約施作並已完成請領十四期之工程款 ,累計之保留款合計為新台幣(下同)9,070,523元。上訴 人承攬之基樁工程已驗收完成,樁頭也已打除,依前揭契約 約定,上訴人請領保留款之條件已成就,然被上訴人卻拒絕 支付前開款項,其自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保留款。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70,52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自91年1月19日即已就停工,並自同 年2月28日違約退場未再施作任何工程,系爭工程尚未驗收 完成。況系爭工程承攬含稅總價103,822,792元,即便全部 完成,保留款亦僅10,382,379元,而全部基樁共85座,但上 訴人僅施作2座基樁,豈會有9,070,523元之保留款。縱上訴 人對被上訴人有保留款債權,且已達可得請求之階段,惟上 訴人尚欠被上訴人未處理樁頭費用1,497,271元。、借用被 上訴人之外勞之費用623,046元、超用鋼筋6,626,290元、 逾期罰款231,732,192元,扣除被上訴人於原法院92年度訴 字第2813號事件主張可能用來抵銷之4,122,836元,尚有



227,609,356元。故經抵銷後,上訴人亦無保留款債權。且 系爭工程業經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於91年3月間終止,上訴 人雖曾於92年2月24日因系爭工程經被上訴人終止,而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系爭保留款,惟上訴人並未於6個月內起訴, 故其時效並未中斷。本件上訴人關於工程保留款之請求權, 自其原因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上訴人既係於被上訴 人終止系爭承攬契約1年後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應已 消滅,被上訴人自得援引時效抗辯拒絕本件給付等語。並聲 明:㈠駁回上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經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依約關於保留款10% 於系爭工程完工經被上訴人驗收完成且樁頭處理完成後核退 。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前已領取之第1期至第14期之工程款 亦依約扣留10%保留款。又系爭工程經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 於91年3月間終止,上訴人嗣於92年2月24日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系爭工程保留款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工程契約書 、被上訴人為終止契約表示之存證信函、上訴人請求保留款 之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原審卷,6至13頁、146至147頁、71 至73頁),堪信為真實。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沒有在期限內完成工作,故系爭契約 於91年3月29日終止。上訴人之系爭工程保留款請求權應適 用1年之短期時效,上訴人雖曾向其請求但未於6個月內起訴 而使時效不中斷,且亦無其他時效中斷之事由,上訴人之請 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上訴人辯稱:沒有完成工作係可歸 責於被上訴人,因為被上訴人沒有提供工具,被上訴人終止 契約不合法,且終止之前完成的報酬,應該是報酬請求權, 而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上訴人係依據契約請求保留款,並 不是請求損害賠償,故應適用2年而非1年短期時效,上訴人 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等語。經查:
㈠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 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511 條、第5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1年3月29日以存證信函係依據兩 造工程合約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約定終止合約,並無另有任 意終止意思表示,惟沒有完成工作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被 上訴人終止契約不合法等語。查兩造合約書第18條第2項規 定「倘有上述前五項情節之一,甲方(即被上訴人)得終止 合約,乙方(即上訴人)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將已 到之機具材料等,交由甲方使用,甲方並得沒收乙方之工程



及保留款且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原審卷,11頁)縱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終止契約不 合於約定終止契約事由屬實,民法第511條既規定工作未完 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則被上訴人終止契約所附理由 ,縱非事實,亦於契約終止之效力不生影響,應認被上訴人 之上開信函已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㈢上訴人復主張:終止契約前完成的報酬,應該是報酬請求權 ,而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上訴人係依據契約請求保留款, 並不是請求損害賠償,故應適用2年而非1年短期時效等語。 查上訴人所請求之系爭工程款保留權,兩造之承攬契約約定 於上訴人承攬之基樁工程完工經被上訴人驗收完成且樁頭處 理完成後,被上訴人始應返還,上訴人並未完成樁頭工程, 亦未與被上訴人辦理驗收程序,則上訴人本不得依據承攬契 約請求系爭工程款。惟按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 起,嗣後歸於消滅,承攬契約在終止以前,承攬人業已完成 之工作,苟已具備一定之經濟上效用,可達訂約意旨所欲達 成之目的者,定作人就其受領之工作,有給付相當報酬之義 務。次按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 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因在終止 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 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其 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扣除承攬人因契約消滅 所節省之費用及其勞力使用於其他工作所可取得或惡意怠於 取得之利益。因此,被上訴人終止承攬契約後,上訴人雖得 請求已完成工作部分報酬即系爭工程保留款,但該工程保留 款應包括在民法第511條但書所定損害賠償範圍內,該工程 保留款之請求權,依民法第514條第2項規定,自其原因發生 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依據契約 請求保留款,並不是請求損害賠償,故應適用2年而非1年短 期時效云云,並無可採。
㈣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於92年3月29日發函向上訴人承認 系爭工程保留款,故其關於保留款之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等 語。所謂承認,乃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 之觀念通知,自需有承認請求權存在之表示,方屬承認。查 被上訴人於93年3月29日之存證信函中雖提及「貴公司(即 上訴人)所遺留尚未施作之後續工程,其所有工程施作費用 皆由貴公司保留款中支付,貴公司不得異議。故貴公司於九 十二年二月份來函之請求,洵屬無據」(原審卷,151頁) 。被上訴人之該存證信函中係回覆上訴人於92年2月間向其 為撥付退還工程款之請求,被上訴人既於該信函中已表示後



續工程之費用應由保留款中支付,被上訴人不得請求支付該 保留款等語,自不能以該存證信函認為被上訴人已承認本件 工程保留款之請求權存在。故上訴人主張時效已因承認而中 斷云云,即無可採。
㈤上訴人於被上訴人91年3月29日終止契約後,雖曾於92年2月 24日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保留款,惟上訴人並未於6個月 內起訴,故其時效並未中斷。上訴人遲至93年3月4日始依據 承攬關係起訴請求本件工程款,本件工程保留款之請求權自 其原因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上訴人執時效抗辯拒 絕支付系爭工程保留款,即屬有理由。
五、從而上訴人依據承攬契約訴請被上訴人給付保留款9,070, 5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毋一 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高鳳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慶霽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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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