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387號
TPHV,93,重上,387,2005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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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呂理安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李進成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治光
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業於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94年8 月25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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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