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387號上 訴 人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呂理安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李進成律師被上訴人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川治光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94年8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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