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3年度,611號
TPHV,93,上,611,2005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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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東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勳
上 訴 人 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下同)93年5月31日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8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另行指定期日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鄭傑夫
                 法 官 劉清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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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