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東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勳
上 訴 人 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下同)93年5月31日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8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另行指定期日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鄭傑夫
法 官 劉清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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