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卯○○
甲○○
黃盛景
寅○○
亥○○(兼戌○○之承受訴訟人)
酉○○
上 訴 人 申○○
未○○○
陳萬來
子○○
辰○○
巳○○
午○○
上 訴 人 戊○○
庚○○(即癸○○之承受訴訟人)
壬○○(即癸○○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癸○○之承受訴訟人)
乙 ○
丙○○(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木律師
被上訴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周慧貞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89年8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上訴人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0年度上更㈡字第 1067號判決終結後,由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22號判 決予以撤銷,發回本院(見本院卷㈠第293頁至第296頁之刑 事判決),現正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但已足供民事法院參 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 第14號判例易旨參照)。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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