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88年度,267號
TPHV,88,重上,267,200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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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卯○○
      甲○○
      黃盛景
      寅○○
      亥○○(兼戌○○之承受訴訟人)
      酉○○
上 訴 人 申○○
      未○○○
      陳萬來
      子○○
      辰○○
      巳○○
      午○○
上 訴 人 戊○○
      庚○○(即癸○○之承受訴訟人)
      壬○○(即癸○○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癸○○之承受訴訟人)
      乙 ○
      丙○○(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木律師
被上訴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周慧貞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89年8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上訴人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0年度上更㈡字第 1067號判決終結後,由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22號判 決予以撤銷,發回本院(見本院卷㈠第293頁至第296頁之刑 事判決),現正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但已足供民事法院參 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 第14號判例易旨參照)。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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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