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019號
TPDV,106,司聲,1019,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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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郭賡揚
相 對 人 楊保安會計師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林淵泉
      賴文正
      黃志賢
      黃金助
      詹寶霖
      李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保安會計師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林淵泉賴文正黃金助詹寶霖黃志賢李文權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保安會計師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林淵泉賴文正黃金助詹寶霖黃志賢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 字第22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偉盟股 份有限公司、被告即相對人林淵泉賴文正黃金助、詹寶 霖、黃志賢李文權連帶負擔50分之3,餘由被告偉盟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即相對人林淵泉賴文正黃金助、詹 寶霖黃志賢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71,972元,有自行收納款項 統一收據附於上開事件卷宗足憑,又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以106年度 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楊保安會計師為破產管理



人。準此,相對人楊保安會計師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 產管理人、林淵泉賴文正黃金助詹寶霖黃志賢、李 文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318元【計算式: 1,171,972元×3/50=70,3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餘1,101,654元【計算式:1,171,972元-70,318元= 1,101,654元】由相對人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破產管理人、林淵泉賴文正黃金助詹寶霖、黃志 賢連帶負擔,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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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