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1291號
TPHM,94,上訴,1291,200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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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
度訴字第1646號,中華民國 94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619號、第11622號、
第116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撤銷。
乙○○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過失致死及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1年10月,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民國85年5月27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仍不知悔改,其於 86年9 月間,擔任尚德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德公司)之業務 員,明知自己並未獲得尚德公司授權簽發公司支票,且客戶 購車後之退款事宜,應由尚德公司總經理甲○○核准後始得 為之,惟乙○○因不耐客戶丙○○(原名唐鴻臺)多次前來 要求退回購車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意圖 供行使之用之犯意,於 86年9月25日前後某日,在尚德公司 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83號2 樓之辦公室內,竊取尚 德公司所申領之以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為付款人之空白 支票共五十五張,支票號碼為JB0000000號、JB0000000號、 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 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 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 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至JB0000000號, 得手後於86年11月上旬某日,在尚德公司內,於其中一張票 號JB0000000 號之支票上,盜蓋放置於公司辦公室抽屜內之 印章(於發票人簽章欄上盜蓋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一 枚,王淋吉之印文一枚,另在支票受款人及面額處盜蓋王淋 吉印文一枚),並自行在發票日期、受款人、票面金額等欄 位填寫「86年11月25日」、「唐鴻臺」、「壹拾肆萬元」等 文字,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再將支票交付予不知 情之丙○○,作為搪塞之用而行使。嗣因尚德公司發現支票 遺失,經掛失止付後,丙○○提示該偽造之支票不獲兌現,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辦後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定。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且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二、查證人丙○○、甲○○分別於警詢中之供述,固均屬審判外 之陳述,且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不符,惟被告、辯 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除丙○ ○部分之外,其餘均未聲明異議,並表明對上開證據之證據 能力均無意見之意。至於證人丙○○部分,被告於原審審理 時對於丙○○於警詢、偵查中所言,亦表示無意見(見原審 94年2月24 日審判筆錄)。本院審酌各該證人皆係犯罪被害 人,渠等作成警詢供述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據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乃屬適當,揆諸上開 說明,前揭證人甲○○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得作為認定被告 犯罪之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竊取尚德公司支票一本犯行,惟矢口否 認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辯稱:伊於 86年9月間任職尚德公 司,為公司出售汽車,原本與客戶談妥一件買賣契約,嗣後 客戶反悔不買,要求退還訂金,被告受客戶催逼,始填寫如 附表所示之之支票,應屬代理公司之商業行為,主觀上並無 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云云。
二、惟查被告並無為尚德公司開立支票之權限,且依尚德公司規 定,客戶購車後之退款事宜,應由尚德公司總經理甲○○核 准後始得為之,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被告偷取尚德公司 公司之支票五十五張(支票號碼為JB0000000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至JB0000000 號),在其中票號JB0000000 號一張支票上,自行填寫金額 、發票日期、受款人等欄位,即發票日期、受款人、票面金



額等欄位填寫「86年11月25日」、「唐鴻臺」、「壹拾肆萬 元」等文字,並在支票上盜蓋放置於辦公室內之「嘉奕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淋吉」之印章,在該支票上加蓋該印 文,產生「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一枚,「王淋吉」 之印文二枚,再將該張支票交予不知情之丙○○,作為退回 購車款之用等事實,業據證人甲○○、丙○○分別於警詢、 偵查中供陳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 367 號偵查卷宗所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 宗第3頁至第6頁 ),並有該張票號JB0000000號之支票影本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掛失止付票據提 示人資料查報表及臺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 見同上卷宗第6頁反面至第9頁); 被告於93年2月27日接受 檢察官訊問時,亦自承:「(丙○○說你有交一張尚德公司 甲○○的14萬元支票給他,當作退還給他的車款,有無此事 ?)有。」、「(支票何來?)在臺北縣三重市尚德公司辦 公室會計小姐抽屜裡拿的,已經蓋好發票人章,其餘金額、 日期及受款人是我寫的。」、「(有無經公司同意?)沒有 ,因為丙○○很兇的跟我要求退回款項,但依規定不能退還 他,所以我就想拿支票先搪塞他,因為公司一定會發現不讓 這張支票兌現。」、「(拿支票的時候有何人看到?)沒有 人,當天是星期日,只有我和一個同事在公司,那位同事在 展示間沒有看到,我趁那位同事在展示間時拿的」等語不諱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80 號偵查卷宗 第17頁),於原審審理時復自承:「(你填寫尚德公司的支 票動機為何?)因為丙○○買車時,有付訂金14萬元給公司 ,後來貸款有問題,丙○○不買車了,但買車名義人不是丙 ○○,公司又規定一定要買車名義人才能申請退訂金,但丙 ○○找不到那個人,總經理不准退給丙○○,丙○○又一直 找我,所以我被逼得很煩,就隨手拿了公司的支票給他。」 等語(見原審卷94年2月24 日審判筆錄)。於本院審理時亦 供承其於86年9月25 日前後某日,在尚德公司位於臺北縣三 重市○○路○段183號2 樓之辦公室內,竊取以華南商業銀行 北三重分行為付款人之空白支票一本,並在其中一張支票上 填寫「86年11月25日」、「唐鴻臺」、「壹拾肆萬元」等文 字及從公司抽屜小章蓋在支票上等情不諱( 見本院94年8月 11日審判筆錄)。足認被告確實明知自己並無為公司簽發支 票之權限,且亦明知按規定不能退款給丙○○,竟因不耐丙 ○○一再催討而竊取公司支票並簽發其中如附表所示支票一 張以為搪塞,按公司簽發支票有一定程序,被告既非公司負 責人,亦非公司掌管會計或財物之人,公司並未授權被告簽



發支票,被告使用支票自應透過會計或財務而簽發,故被告 簽發該張支票之行為顯非單純之代理公司之商業行為,參以 被告於86年9月25 日偷取尚德公司支票五十五張後,除於86 年11月上旬某日,偽造其中前述支票一張交付丙○○外,其 餘未使用之支票並未立即放回原處,而係在公司發現後,要 求被告歸還,被告始行歸還,此亦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 明確,顯然被告於取走尚德公司之支票時,客觀上有移轉入 己之行為,主觀上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供行使之用之意圖 無疑。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此係代理公司之商業行為,被告 並無偽造支票行使之犯意云云,並非可採。又被告係因退還 車款而交支票給丙○○,此經丙○○於警訊供明,並為被告 所不爭,故被告請求傳訊丙○○以證明交支票之用途乙節, 經本院傳喚未到庭,認無再予傳拘之必要,併予敘明。三、被告雖辯稱其拿取上開支票時,其上已蓋上尚德公司印文, 伊僅加蓋私章部分云云。然查上開支票被竊時,票上均未蓋 上發票人印文,係屬空白支票,而本件被告所偽造之上開票 號JB0000000 號支票一張,其上所加蓋之發票人印文並非尚 德公司及負責人甲○○印文等情,業據證人即尚德公司負責 人甲○○及公司董事長特助方友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見本院94年5月26日、94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再細觀上開 支票影本,其上發票印章,公司部分印文為:「嘉奕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個人部分則為:「王淋吉」,並非被告所稱 所蓋之印文係尚德公司及負責人甲○○,參以尚德公司苟事 先已在支票上蓋妥公司發票印章,衡情自應蓋上其公司之真 正發票印鑑以擔負發票人之責,應無加蓋非屬其公司印章之 理,顯見該印文係被告所盜蓋無疑,是被告上開辯解,顯有 悖常情,核不足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核不足採,其犯行堪予認 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屬偽造有 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支票後持以行使,行使之低度行 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不耐丙○ ○一再催討退款,始竊取尚德公司支票五十五張並偽造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之支票一張交付丙○○,作為搪塞,其所犯竊 盜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再偽造 有價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亦不另行論罪。被告 所竊得之尚德公司支票數量係五十五張(支票號碼為JB0000 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



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 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 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 000號至JB0000000號),此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明確 ,核與證人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指述之情節相符,起 訴書誤載為竊取支票一張,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係 竊取空白支票五十五張之後,在其中一張盜蓋放置於辦公室 抽屜內之印章,於發票人欄上盜蓋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印 文一枚及王淋吉之印文各一枚,另在受款人及面額處盜蓋王 吉印文一枚,有如上述,起訴書認被告係竊取已蓋妥尚得公 司之公司章之支票後,盜蓋尚德公司總經理甲○○之印章, 而偽造該張支票,亦有未洽。
五、原審就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竊取之尚德公司支票共五十 五張(支票號碼為JB0000000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JB0000000 號、JB0000000號、JB0000000號至JB0000000 號),且被告 竊取時,並未蓋妥發票人印文,原審未詳查認定,且認被告 竊盜時支票均已蓋妥尚德公司之公司章,自有未洽。又被告 所偽造之支票票號JB0000000 號一張,其上被告所盜蓋之印 文,係「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淋吉」,而非「尚 德汽車有限公司」及「甲○○」,原審認加蓋之印文係「尚 德汽車有限公司」、「甲○○」,亦有未當。本件被告提起 上訴,其猶執陳詞否認犯罪,辯稱其簽發支票係代理公司之 商業行為,其拿到支票時票上已蓋妥公司印章,伊並無偽造 支票行使之犯意云云,核不足採,上訴固無理由,惟因原判 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並審酌被告偽造之支票 數量僅有單一,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 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經 滅失,不問屬何人所有,應依刑法第205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 55條、第20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 條第1 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發票人│發票日 │支票面額│付款人 │支票號碼│
├───┼────┼────┼──────┼────┤
│嘉奕工│86年11月│新台幣壹│華南商業銀行│JB553456│
│業股份│25日 │拾肆萬元│北三重分行 │4 │
│有限公│ │ │ │ │
│司王淋│ │ │ │ │
│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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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德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