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郭萬發之繼承人郭水金之送達地址(非戶籍地址
)。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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