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439號
TPDV,106,司繼,1439,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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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郭萬發之繼承人郭水金之送達地址(非戶籍地址
   )。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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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