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187號
TPDV,106,司繼,1187,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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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熊榮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熊榮祿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 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 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 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 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 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 條、 第3 條、第4 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熊榮祿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死 亡,其生前身分為榮民,其遺產現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代為管理。聲請人受有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之第一順位 繼承人熊雪竹之委託,代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相關事務,為 其利害關係人,今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等事宜,爰依民 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書函、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託公證書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熊榮祿 生前係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此有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106年7月21日輔服字第1060060495號函在卷可 稽及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聲繼字第47號、105年度司家 催字第141號案卷查核無誤。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 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 ,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 人熊榮祿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其



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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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