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45號
MLDV,94,重訴,45,200508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楊炳連
被   告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張秉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肆
     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陸萬玖仟捌佰零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
     萬捌仟捌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惠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