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具 保 人 乙○○原名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原名甲○○)因被告丙○○涉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 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