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16號
MLDM,94,訴,116,200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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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具 保 人 乙○○原名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原名甲○○)因被告丙○○涉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 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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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