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4年度,30號
HLDM,94,交附民,30,200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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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   告 戊○○
        己○○
        丁○○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就被告丙○○被訴部分,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就被告丙○○被訴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丙○○及同案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一案,就被告丙○○部分,業 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就被告丙○○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就此之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健 河
法官 陳 雅 敏
法官 李 豫 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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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