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 告 戊○○
己○○
丁○○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就被告甲○○部分,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甲○○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二人共同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甲○○被訴部分,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 開法條,就該被訴部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健 河
法官 陳 雅 敏
法官 李 豫 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