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4年度,30號
HLDM,94,交附民,30,200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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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   告 戊○○
        己○○
        丁○○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就被告甲○○部分,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甲○○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二人共同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甲○○被訴部分,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 開法條,就該被訴部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健 河
法官 陳 雅 敏
法官 李 豫 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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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