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972號
TNDV,94,訴,972,200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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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潘棠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家秀、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21,430元,應繳
   裁判費53,7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2,76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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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