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844號
TNDV,94,訴,844,200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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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景華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景華景觀股份有限公司甲○○丙○○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景華景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7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日起至97 年6月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 5.75固定計算,遲延履行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約定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又逾期償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應 一次全部清償,並給付原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詎被告景 華景觀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8月2日起,即未能依約履行繳款 義務,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 如主文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各1紙、分 期償還放款帳卡、放款撥款傳票各2紙為證,核屬相符。被 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682,139元,及自9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7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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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