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
局新化稽徵所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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