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227號
TNDV,94,補,227,200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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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
局新化稽徵所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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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