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丙○○
甲○○
乙○○
兼右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百五十四萬二千二百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四萬六千零四十五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