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4年度,106號
TNDV,94,簡上,106,200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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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開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此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 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 理由書,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可資參照。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新市簡易庭以92年度新簡字第464號審 理,並於94年5月18日判決在案。雖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然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 顯不合上訴程式,本院為進行審理程序,自有命上訴人補正 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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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