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百易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倫昌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7,05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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