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30號
TNDV,94,建,30,200508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百易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倫昌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7,05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1/1頁


參考資料
百易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