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1418號
TNDM,94,簡,1418,200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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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緝字第 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呂廣義多多便利商店店員易婷婷於警詢中所為之指 證。
㈢被告冒名「洪武斌」應徵多多便利商店店員職務時所書寫之 字條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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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