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589號
TNDM,94,易,589,200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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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杜婉寧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二三五五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以及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帳冊、帳單暨寄貨單壹批,均沒收之。乙○○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以及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帳冊、帳單暨寄貨單壹批,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九0號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確定,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  不知悔改,與乙○○均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分別係盧森堡 商普瑞得有限公司(下稱普瑞得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 下稱布拜里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 佛雷旦喜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下稱萬寶龍公司)、瑞士商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奇蒙公司)、瑞士商奧德 曼必固控股公司(下稱奧德曼必固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米茄公司)、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公司 (下稱雷達公司)、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下稱卡地亞公 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 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下稱商芬蒂公司)、瑞士商香 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瑞士商芭蕾鞋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芭蕾公司)等商標權人(詳如附表一所示



),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各類商 品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 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 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 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甲○○因經濟陷入困 境、乙○○則因貪圖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明知為未得商標  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  及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販賣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自九十二年 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在臺南市安平區 ○○○○街一二九號住處,利用電腦上網使用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zucci1380」之帳號(密碼0000000 0號),以將仿冒商品刊登陳列於拍賣網頁上,供不特定人 士上網競標選購,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購買者,或以直接購 買價刊登在拍賣場上供客人直接購買刊登陳列物品之方式, 連續將其二人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三 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未得前揭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而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 ,以每件五百九十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 之顧客,並提供不知情之盧天榮楊圭市所有之郵局存摺帳 號(盧天榮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 0;楊圭市局號:00000000號、帳號:00000 00號)供購貨之不特定客戶匯入價款。嗣警方於九十三年 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七分許及同年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許,分持搜索票依法搜索上址及甲○○男友謝忠明(所 涉違反商標部分,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位於臺南市○○區○○路五九九號四樓之十二住 處,當場查獲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帳冊、帳單暨寄 貨單一批、行動電話SIM卡一張(0000000000 號)、郵局存簿一本(戶名:盧天榮,局號:000000 0、帳號:0000000),而獲上情。
二、案經固喜公司、萬寶龍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第四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 供承明確,核與證人即查獲警員施揚志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告 訴代理人丙○○於警詢指訴(詳偵查卷第九五頁至第九七頁 ;警卷第十八頁)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據證人馮基源於警詢



時證述在卷(詳警卷第五三頁)。此外,並有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二紙、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原瑞士鐘錶同業工會 )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一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三十三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一紙、聲明書三紙、鑑定 報告書(BALLY部分)一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保智大隊高雄分隊搜索扣押筆錄二份、保二總隊保智 大隊高雄分隊查扣(乙○○甲○○違反商標法)物品目錄 表二份、保二總隊保智大隊高雄分隊查扣(乙○○甲○○ 違、謝忠明違反商標法)物品目錄表(總清冊)一份、拍賣 網頁資料一份、仿冒物品採樣照片五十幀、現場照片十幀、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雅虎(九四 )字第00二一號函覆之zucci1380帳戶所有人及 相關登入IP位址資料一份、扣押物暨查獲現場照片三十六 幀及警方跟監照片六幀附卷(詳警卷第二頁、第三頁、第二 六頁、第三一頁至第五二頁、第五六頁至第六一頁、第六四 頁、第六九頁至第七二頁、第五四頁、第六二頁、第六五頁 、第六八頁、第七四頁至第八九頁、第一0一頁至一一三頁 、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三頁至一二四頁;偵查 卷一三四頁至一六五頁、第一0七頁至第一一三頁)可稽, 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及帳冊、帳單暨寄貨單一批及郵 局存簿一本(戶名:盧天榮,局號:0000000,帳號 :0000000)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查,被告甲○○乙○○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商品之罪。被告甲○○乙○○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二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販售 仿冒商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 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二人以一販賣之行為 ,侵害多家公司之商標權,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二  年度易字第二一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於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併依刑法第七十條之規定,遞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有如事實所載違反商標法之犯 行,有前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猶不知悔改,再犯 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本不宜輕縱,惟念及其因向友人蔡淑 媚、蔡佳礽借款借與男友謝忠明供生意使用,因謝忠明屆期 遲未還款,致甲○○經濟陷於困境而再犯本案,且已於九十 四年四月十九日與王鄰貴訂婚,並預計於九十四年十月份結 婚,又已覓得正當工作,此有借據三紙、本票三紙、存證信 函一份、償還約定書一紙、在職證明書一紙及嘉帖一份存卷 (詳本院卷第八一頁至第九一頁、第九三頁、第九四頁)可 參,並審酌被告甲○○乙○○各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販賣之期間與規模、每件商品販售所得之利益,以低價 購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販售牟利,破壞商標權人權益及真正 商品表彰價值,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以及犯罪 後均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各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就 被告甲○○併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係被告二人本案販 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帳冊、帳單暨寄貨單一批,均係 供被告二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盧天榮郵局存摺一 本(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及未 扣案楊圭市郵局存摺一本(局號:00000000號、帳 號:0000000號),雖係被告二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 ,惟非被告二人所有之物,不符沒收之要件,爰不為沒收之 諭知;另扣案行動電話SIM卡(0000000000號 )一張,雖為被告二人所有,惟非本件被告等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所使用之聯絡工具,且與本案並無任何直接關聯,爰不 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十一條前段、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建新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附表一:
┌──┬──────────┬─────────┐
│編號│商標 │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
│ │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公司│商品種類 │
│ │名稱 │ │
├──┼──────────┼─────────┤
│一 │GUCCI   │靴鞋、皮帶、皮夾、│
│  │固喜公司      │手提袋、領帶、眼鏡│
│ │         │。     │
├──┼──────────┼─────────┤
│二 │CHANEL   │皮包。      │
│ │香奈兒公司    │ │
├──┼──────────┼─────────┤
│三 │BURBERRY   │眼鏡、領帶、皮包。│
│ │布拜里公司    │ │
├──┼──────────┼─────────┤
│四 │VACHERON CONSTANTIN │鐘錶。      │
│ │IWC │ │
│ │瑞奇蒙公司  │ │
├──┼──────────┼─────────┤
│五 │LOUIS VUITTON │皮夾、皮包、眼鏡、│
│  │路易威登公司 │領帶、眼鏡盒、皮帶│
│ │     │、鞋、靴。   │
├──┼──────────┼─────────┤
│六 │SANTOS DE CARTIER │鐘錶。      │
│ │卡地亞公司    │ │
├──┼──────────┼─────────┤
│七 │MONTBLANC   │皮帶、皮包。   │
│ │萬寶龍公司    │ │
├──┼──────────┼─────────┤
│八 │RADO │錶。       │
│ │雷達公司      │ │
├──┼──────────┼─────────┤
│九 │DUNHILL   │皮夾、手提袋、皮帶│
│ │奧佛雷旦喜公司  │。     │
├──┼──────────┼─────────┤
│十 │OMEGA │錶。       │
│ │亞米茄公司     │ │




├──┼──────────┼─────────┤
│十一│BALLY │手提袋、皮夾、靴鞋│
│ │芭蕾公司     │。 │
├──┼──────────┼─────────┤
│十二│PRADA │手提包、皮夾、鞋。│
│ │普瑞得公司  │  │
├──┼──────────┼─────────┤
│十三│AP AUDEMARS PIGUET │腕錶。      │
│ │奧德曼必固公司  │ │
├──┼──────────┼─────────┤
│十四│FENDI │眼鏡。      │
│ │芬蒂公司     │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品名稱 │數量 │
├──┼──────────┼───────┤
│一 │LOUIS VUITTON │十九個(起訴書│
│ │仿「路易威登」皮包 │誤載為十八個)│
├──┼──────────┼───────┤
│二 │LOUIS VUITTON │二付(起訴書漏│
│ │仿「路易威登」眼鏡 │未記載) │
├──┼──────────┼───────┤
│三 │LOUIS VUITTON │四條(起訴書漏│
│ │仿「路易威登」領帶 │未記載) │
├──┼──────────┼───────┤
│四 │LOUIS VUITTON │九雙(起訴書誤│
│ │仿「路易威登」皮鞋 │載為八雙) │
├──┼──────────┼───────┤
│五 │LOUIS VUITTON │七條(起訴書漏│
│ │仿「路易威登」皮帶 │未記載) │
├──┼──────────┼───────┤
│六 │LOUIS VUITTON │十個 │
│ │仿「路易威登」皮夾 │ │
├──┼──────────┼───────┤
│七 │LOUIS VUITTON │二個 │
│ │仿「路易威登」眼鏡盒│ │
├──┼──────────┼───────┤
│八 │FENDI │一付(起訴書漏│
│ │仿「芬蒂」眼鏡 │未記載) │




├──┼──────────┼───────┤
│九 │CHANEL │一個 │
│ │仿「香奈兒」皮包 │ │
├──┼──────────┼───────┤
│十 │PRADA │十八個(起訴書│
│ │仿「普拉達」皮包 │誤載為十七個)│
├──┼──────────┼───────┤
│十一│PRADA │二十七雙(起訴│
│ │仿「普拉達」皮鞋 │書誤載為二十五│
│ │ │雙) │
├──┼──────────┼───────┤
│十二│BURBERRY │一付(起訴書漏│
│ │仿「布拜里」眼鏡 │未記載) │
├──┼──────────┼───────┤
│十三│BURBERRY │三條(起訴書漏│
│ │仿「布拜里」領帶 │未記載) │
├──┼──────────┼───────┤
│十四│BURBERRY │四個 │
│ │仿「布拜里」皮包 │ │
├──┼──────────┼───────┤
│十五│DUNHILL │九條 │
│ │仿「登喜路」(起訴書│ │
│ │載為「奧佛雷旦喜」)│ │
│ │皮帶 │ │
├──┼──────────┼───────┤
│十六│DUNHILL │二個 │
│ │仿「登喜路」(起書訴│ │
│ │載為「奧佛雷旦喜」)│ │
│ │皮夾 │ │
├──┼──────────┼───────┤
│十七│DUNHILL │三十二個 │
│ │仿「登喜路」(起訴書│ │
│ │載為「奧佛雷旦喜」)│ │
│ │皮包 │ │
├──┼──────────┼───────┤
│十八│GUCCI │十六雙(起訴書│
│ │仿「固喜」皮鞋 │誤載為十四雙)│
├──┼──────────┼───────┤
│十九│GUCCI │五條 │
│ │仿「固喜」皮帶 │ │




├──┼──────────┼───────┤
│二十│GUCCI │二個 │
│ │仿「固喜」皮夾 │ │
├──┼──────────┼───────┤
│二一│GUCCI │二十三個 │
│ │仿「固喜」皮包 │ │
├──┼──────────┼───────┤
│二二│GUCCI │二付 │
│ │仿「固喜」眼鏡 │ │
├──┼──────────┼───────┤
│二三│GUCCI │七條 │
│ │仿「固喜」領帶 │ │
├──┼──────────┼───────┤
│二四│MONTBLANC │十五條 │
│ │仿「萬寶龍」皮帶 │ │
├──┼──────────┼───────┤
│二五│MONTBLANC │十個 │
│ │仿「萬寶龍」皮包 │ │
├──┼──────────┼───────┤
│二六│VACHERON CONSTANTIN │四只 │
│ │仿「江斯丹頓」手錶 │ │
├──┼──────────┼───────┤
│二七│AP AUDEMARS PIGUET │三只 │
│ │仿「愛彼得」手錶 │ │
├──┼──────────┼───────┤
│二八│OMEGA │一只 │
│ │仿「亞米茄」手錶 │ │
├──┼──────────┼───────┤
│二九│RADO │一只 │
│ │仿「雷達」手錶 │ │
├──┼──────────┼───────┤
│三十│I.W.C │一只 │
│ │仿「萬國」手錶 │ │
├──┼──────────┼───────┤
│三一│CARTIER │一只 │
│ │仿「卡地亞」手錶 │ │
├──┼──────────┼───────┤
│三二│BALLY │四十個 │
│ │仿「芭蕾」皮包 │ │
├──┼──────────┼───────┤




│三三│BALLY │九雙 │
│ │仿「芭蕾」皮鞋 │ │
└──┴──────────┴───────┘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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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