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
債 權 人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債 務 人 莊雨心(林清波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莊雨心(林清波之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林清波之遺產
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玖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