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436號
TPDV,94,除,2436,2005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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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瀧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5月30日、同年6月30 日、及同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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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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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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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硯有限公司陳玉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537元 │93年12月5日 │HS0000000 │七個月 │
│ │ │新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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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翔定興業有限公司劉│第一商業銀行信維│3,780元 │93年11月5日 │AB0000000 │六個月 │
│ │淑娟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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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蔡紹欽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28,875元 │93年12月15日 │IS0000000 │八個月 │
│ │ │作社和平東路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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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瀧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