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265號
TPDV,94,除,2265,200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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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七八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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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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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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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交通銀行敦化分行 │93年10月20日 │6,000元 │BC0000000 │ │
│ │心陳明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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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