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710號
TPDV,94,除,1710,200508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玄鷹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力澤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忠孝分行 │93年8月10日 │28,140元 │AE0000000 │ │
│ │陳正仁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力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玄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