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翔和飛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被 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71,500.48元,經折算為 新台幣(下同)102,734,930 元,除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 1,000 元外,尚未繳納裁判費912,098 元,經本院於民國94 年8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8 月3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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