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063號
TPDV,94,重訴,1063,2005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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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簡曉利
  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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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