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4278號
TPDV,94,訴,4278,200508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9樓
被   告 丙○○
            號9樓
      甲○○
            之1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亨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尚亨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98,019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