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17號
原 告 環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曄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317,294元,
,應繳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52,6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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