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送達代收人 連名慧
原告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等五人間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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