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79號
TPDV,94,補,679,200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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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送達代收人 連名慧
原告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等五人間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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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