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榮
被 告 良泰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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