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474號
TPDV,94,補,474,2005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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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良泰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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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泰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