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2472號
TPDV,94,聲,2472,200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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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根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建字 第146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九,第二審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又菁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460元 聲請人繳納,提出 繳款收據3紙為證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7,605元 相對人繳納。
合 計 18,595元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11,790元{(10,460+530)×9/20+7,605×9/10=11,790}
聲請人應負擔部分:6,805元(18,595-11,790=6,805)相對人繳納訴訟費用:8,135元。
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10,460元。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655元(11,790-8,135=3,65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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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