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2311號
TPDV,94,聲,2311,200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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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松壽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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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