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311號聲 請 人 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松壽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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