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乙○○
樓
非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潘淑禎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年○ 月○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路○
段90號10樓)於94年5 月20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甲○○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參照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