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4年度,555號
TPDV,94,拍,555,200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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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東乾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楊南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 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遺產,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楊南山於民國93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本票債權,設定新台幣 (下同)5,000, 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6月3日起 至94年2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楊南山於94年6月3日簽發票面金 額4,500,000元之本票一紙,約定清償期為94年2月2日。詎 料,楊南山於93年8月26日死亡,該本票已屆滿清償期,迄 未清償。又其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林華玉,尚未取得臺灣之 居留證與身分證,故其在臺灣地區並無遺產繼承人,依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 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 拍賣楊南山所有之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行政院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北市榮輔字第0940003037 號函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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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