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608號
TPDV,94,司,608,200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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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柯丁財即宇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郭振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 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之,同法第五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宇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此 向本院聲報等語。經查,宇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 「台北市○○區○○路三段45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 詢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其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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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柯丁財即宇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