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793號
TPDV,93,訴,4793,200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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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9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簡定榮(即得記小吃店)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二人如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無法出庭,可提出委任狀委 任其中一人出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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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