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55號原 告 丙○○ 台北市○○區○○路二段三號五樓之五被 告 財團法人甲○○○○紀念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韶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