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155號
TPDV,93,勞訴,155,200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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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原   告 丙○○  台北市○○區○○路二段三號五樓之五
被   告 財團法人甲○○○○紀念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韶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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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