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434號
TPDV,92,訴,3434,200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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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434號
上 訴 人 佳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陞玻璃有限公司間因92年訴字第3434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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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