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92年智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上訴聲明
第三項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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