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84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1年訴字第
384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