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841號
TPDV,91,訴,3841,200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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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84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1年訴字第
384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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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