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83年度,71號
TPDV,83,司,71,200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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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黃哲東律師
      葉大殷律師
      古嘉諄律師
      陳錦隆律師
      劉志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海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哲東、葉大殷、古嘉諄、陳錦隆、劉志鵬任海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核定各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8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87條規定,於法院選認之清算人準用之。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下同)84年12月5日、85年5月 8日以83年司字第71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等為海牙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就任後,清算該公司財產、收取 租金,排除第三人占有、公開標售土地、清查並償還清算公 司於清償前所欠稅款、清償清算公司對鴻源破產集團所附債 務等,關於清算公司之財務收入支出,按月製作財務表,均 陳報本院在案,清算公司於93年7月31日止所結餘之財產為 新台幣(下同)117,408,609元,爰依首開說明,聲請裁定 清算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清算公司收支明細統計表、聲請 延展清算期間聲請狀及本院覆函等為據。
三、經查民國(下同)83年2月19日訴外人鴻源破產財團之全體 破產管理人以本件海牙股份有限公司沈長聲所出資設立, 所有股東除沈長聲之外均為掛名,而海牙股份有限公司已經 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並命令解散,依法必須清算,乃以利害關 係人之地位,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選派鴻源破產財團破 產管理人林茂松為海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本院於83 年5月31日以裁定選派林茂松為海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嗣因林茂松辭卸鴻源破產財團管理人之職,本院乃依鴻源 破產財團破產管理人之聲請,分別於84年12月5日、85年5月 8日分別再改選鴻源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五人為 海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次查聲請人就任鴻源國際投資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及海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後,將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五二-五五地號土  地及其上原財神酒店大樓之建物處理畢。是綜上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依法尚無不合。爰斟酌本件聲請人執行破產管理人



 職務及本件清算人職務之關連性如前述,本件清算人執行職 務之繁簡、難易程度,海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結餘117,408, 609元可供繳回鴻源破產財團,及財政部核定稽徵機關核算  9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等項,認定本件清算人即聲請人 報酬各以30,000元為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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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